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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意义之法律 1、一定之名称; 2、立法院制定通过; 3、总统公布。 实务规定: 《宪 法》第 170 条 (法律之意义) 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2 条 (法律之名称) 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 第 4 条 (法律之制定) 法律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实质意义的法律 1、具备条文规范; 2、无抵触上位规范; 3、内容为应以法律定之事项。 《宪 法》第 171 条 (法律之位阶性 (一) )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第 172 条 (法律之位阶性 (二) )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5 条 (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 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一 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者。 二 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 三 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者。 四 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条 (禁止以命令规定之事项) 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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