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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4 关于送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4 关于送达,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法院书记官不得自为送达 
(b)送达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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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7 10:39 |
ss20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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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23条: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依职权为之。
         149条:公事送达事由(一):于外国送达者,以公示送达为主
         选项b的「一造辩论判决」,指言词辩论期日,当事人之一造不到场,得依到场当事人之声请,由其一造辩论而为判决
        ;若不到场之当事人,经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场者,法院并得依职权由一造辩论而为判决。不适用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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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7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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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条:公事送达事由(一):于外国送达者,以公示送达为主
-------------------------------------


选项
(c)被告出国下落不明,法院得依原告声请为公示送达


是否因为(民诉145条)才不选(c)?

[pre](嘱托送达-于外国为送达)于外国为送达者,应嘱托该国管辖机关或驻在该国之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机构、团体为之。不能依前项规定为嘱托送达者,得将应送达之文书交邮务机构以双挂号发送,以为送达,并将挂号回执附卷。[/pr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7 19:11 |
ss20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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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呐^^可能是我回答的让人误会了

不过呢 我想你懂的,就是145条嘱托送达若还是不能收到or找不到人

就会使用149条的"公示送达"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7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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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20081102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9 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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