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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gg6666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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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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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4 关于选定当事人制度,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选定人对于被选定人之权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选定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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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8 22:46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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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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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41条
可以辨别
b对c错d错
(选定当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于前条第三项所定者,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
人,为选定人及被选定人全体起诉或被诉。
诉讼系属后,经选定前项之诉讼当事人者,其他当事人脱离诉讼。
前二项被选定之人得更换或增减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44条第一 项
可以知道a错
(选定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限制)
被选定人有为选定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但选定人得限制其为舍弃、认
诺、撤回或和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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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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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0 02:51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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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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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当事人,无论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均可以。至于如何选定,法律目前无明文规定,可由当事人任意为之。但关于当事人选定之事实及更换、增减,应以文书证明,且必须通知他造,否则不生效力。
选定效力,被选定人取得实施诉讼权。但选定人得限制为舍弃、认诺、撤回或和解(44条第一项参照)
判决效力,法院虽对被选定人为判决,惟其效力及于选定人(401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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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1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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