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ygg7777 於 2009-07-18 19:48 發表的 16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b)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Ans:(b)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請問(a)(c)(d)哪裡有誤?
(a)(c)(d)正確答案是: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除非有以下情形,即無須對造同意: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生效力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