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离婚
1.甲男乙女系夫妻,乙女以受甲男不堪同居之虐待为由诉请离婚。两造成立诉讼上和解。之后乙女以两造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0 23:13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和解收场要怎处理?

看双方和解内容怎么写就怎么处理阿,不然怎么叫和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11 22:24 |
shyulih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推文 x30 鲜花 x2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甲男乙女这一对夫妻,其两造之离婚事件,最后成立诉讼上和解,谁说是:判决离婚?不正确!按照户籍法规之规定,夫妻的离婚事件,最后一关,到户政所报到;而离婚事件之诉讼上和解,论其性质,内政部曾有释示:属于「协议离婚」【即「两愿离婚」】,换言之,对不起,必需向户政所申请登记,方能生效!
至于之后乙女以两造离婚乃因甲男之过失所致,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这个疑惑,有赖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内容写明:解决之方法。如何赔偿?户政所在不问。户政所在意者,一为子女监护权归何人,一为何人迁徙。设双方有赔偿问题,为此产生纠纷,烦请自行至民事法庭,声请法院裁定。盖此一赔偿问题,并非户籍登记之案件,而户政机关亦无权过问也。 表情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9-07-13 23:2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13 20: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5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