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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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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年地特五等法学大意一题疑问(有关民法代理)
下面是97年地特五等法学大意 考题

甲授与代理权予乙,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除另有规定外,非经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权
B乙为限制行为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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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07-02 10: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2 10:15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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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108Ⅱ:「代理权,得于其所由授与之法律关系存续中,撤回之。但依该法律关系之性质不得撤回
  者。不在此限。」
B:民法§104: 「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
c:代理权是不能有利或不利情形分别授权。
D:民法§107Ⅰ:「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
  在此限。」─反推就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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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7-02 10:56 |
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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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eeze102 于 2009-07-02 1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c:代理权是不能有利或不利情形分别授权。

谢谢大大的解答^^
原来都有法条可循喔@@

不过C我还是看不太懂
可否麻烦您帮忙解释呢?

谢谢
麻烦您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02 23:08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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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之代理行为,有利于甲时,甲取得其利益;但不利于甲时,甲得否认之
       
~参考民法§107Ⅰ:「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
在此限。」

既然授权乙为代理人,当然不能随意有利就接受,不利就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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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7-03 08:43 |
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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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breeze102大大
这样清楚多了

再次谢谢您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3 09:29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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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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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的 您真内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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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3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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