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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乐] 民法(普通抵押权)
抵押权 定义 860 称普通抵押权者,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 保之不动产,得就该不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抵押权范围 861 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得优先受偿之利息、迟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给付之违约金债权, 以于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声请强制执行前五年内发生及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发生者为限。
抵押物范围 862 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与从权利。 862之1 抵押物灭失之残余物,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离成为独立之动产者,亦同。 863 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自抵押物分离,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864 抵押权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权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之义务人,不得 与之对抗。
就同一抵押物设定不同顺位之抵押权 865 不动产所有人,因担保数债权,就同一不动产,设定数抵押权者,其次序 依登记之先后定之。
先设定担保物权后设定用益物权 866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 租赁关系后拍卖之。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成立第一项以外之权利者 ,准用前项之规定。
担保物权的三个共通性
从属性 发生上从属 860 移转上从属 870 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债权之担保。 消灭上从属 881第一项本文 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不可分性 债权移转不可分性 869 以抵押权担保之债权,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者,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 响。 抵押物移转不可分性 868 抵押之不动产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或担保一债权之数不动产而以其 一让与他人者,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代位性 881第一项但书 但抵押人因灭失得受赔 偿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基地与房屋个别设定之影响
房屋与基弟同属于一人
房屋鉴于设定前 876 [pre]设定抵押权时,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仅以土地或仅以建筑物为抵押者,于抵押物拍卖时,视为已有地上权之设定,其地租、期间及范围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声请法院以判决定之。设定抵押权时,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筑物,同属于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筑物为抵押者,如经拍卖,其土地与建筑物之拍定人各异时,适用前项之规定。[/pre]房屋鉴于设定后 877第一项
土地所有人于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之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者,抵押权人于 必要时,得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声请法院将其建筑物与土地并付拍卖。但对 于建筑物之价金,无优先受清偿之权。 房屋与
房屋与基地权力非同属一人 877第二项 前项规定,于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动产上 ,有该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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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24 00: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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