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v内部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机关:就法定事务,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而依组织法律或
命令 (以下简称组织法规) 设立,行使公权力之组织。
二、独立机关: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
三、附属机关:指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之需要,划出部分权限及职
掌,另成立隶属之专责机关。
四、单位:基于组织之业务分工,于机关内部设立之组织。
行政机关
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二项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
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
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4条
下列机关之组织以法律定之,其余机关之组织以命令定之:
一、一级机关、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
二、独立机关。
所以四级机关不须以法律定其组织
内部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3条
机关内部单位分类如下:一、业务单位:系指执行本机关职掌事项之单位。二、辅助单位:系指办理秘书、总务、人事、主计、研考、资讯、法制、 政风、公关等支援服务事项之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5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一、一级内部单位: (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 单位用之。 (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 (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二、二级内部单位:科。 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 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 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行政机关与内不单为区别标准 1有无单独的组织法规 2有无独立之编制及预算-----人事及会计或主计单位 3有无印信---大印或关防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放宽 ---为避免政府财政过度负担,及基于充分利用现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关机关支援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或由相关机关代为编列其他机关预算之情形,尚难因该其他机关之人员编制及预算未完全独立,而否定其为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