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并举例说明
权力能力===享受权力负担义务的能力
第 6 条 (自然人权利能力)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 7 条 (胎儿之权利能力)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注意其胎儿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行为能力-------得单独为法律行为之能力
第 13 条 (未成年人及其行为能力)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第 75 条 (无行为能力人及无意识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
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 76 条 (无行为能力人之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
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单独行为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
第 79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第 80 条 (相对人之催告权)
前条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
。
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第 81 条 (限制原因消灭后之承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
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
前条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 82 条 (相对人之撤回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人得撤回之。但订立契
约时,知其未得有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 83 条 (强制有效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
第 84 条 (特定财产处分之允许)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
有处分之能力。
第 85 条 (独立营业之允许)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
业,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
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能力------也就是得为侵权行为之主体所应具备的资格
一般以具有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
第 187 条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
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
一部之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
害时,准用之。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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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不断的在超越自己,你也正不断的在超越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