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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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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行程法121
请问以下案例
蚊子停车场」纠正案 刘揆逃过一劫
2008-12-09 中国时报 【梁鸿彬/台北报导】
监察院昨通过监察委员程仁宏昨天提出「台南县新化镇广停二地下停车场」调查报告,针对该案毫无投资效益,对当时的交通部、台南县政府、新化镇公所提出的纠正案。由于阁揆刘兆玄当时任职交通部长,为决策者之一,查案监委一度想针对刘揆提出弹劾,却因该案已超过十年追诉期而作罢。

请问
1.监察院得依据何法,对行政院长刘兆玄之行政责任提出弹劾?
2.『十年追诉期』之法源依据为何法?
3. 『监委一度想针对刘揆提出弹劾,却因该案已超过十年追诉期而作罢』该10年追诉期间,在行程法121未规定除斥期间的情形下,于『94年,林边国中前李姓校长,因为在办理学校社区学习课程时,先后聘用儿女担任电脑助教和英语助教,被法务部认定违反利益回避规定罚款200万元』案件中,法务部若于104年时才知该案件,该校长是否就不用被裁罚200万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6-12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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