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诉讼]请问诉讼一题
( )99.下列关于送达之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大丽丝) | 理由: 请先说明是考行政诉讼法或是民事诉讼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2 15:09 |
yanzi5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行诉第78条
(B)行诉第81条第2项
(C)行诉第72条第1项  ...辨别事理...
我也觉得只有C错


[ 此文章被yanzi53在2009-06-12 16:0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15:47 |
hanlinlee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印象中法绪老师有讲解过~给菲佣是OK的
当时老师的说法是~不懂中文不等于民诉137条第1项的"无辨别事理能力"
菲佣拿到信~一般来说应该也知道要转交给主人
所以对菲佣的补充送达是合法的送达

有错还请指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5 11:46 |
飞上青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诉讼法:

第一题:

第 78 条 对于驻在外国之中华民国大使、公使、领事或其他驻外人员为送达者,
      嘱托外交部为之。

第二题:

第 81 条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条号
我再看一下问题
错误应该在黄色区域


有错请指教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5 14:0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飞上青天 于 2009-06-15 14: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诉讼法:

第二题:

第 81 条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条号
我再看一下问题
错误应该在黄色区域


有错请指教喔 表情

民事诉讼法149条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   规定办理而 无效者。
驳回前项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如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者,受诉法院为避免诉讼迟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受诉法院陈明,致有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诉法院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5 14:47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3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的学习恒须透过讨论及互动
彼此才会进步
因此解题者对于提问者冷漠的态度最感无奈表情 
希望提问者至少把本题究竟出自那一年
那一类科以及应试科目说明清楚
对于网友的解答也能适度的回应或献花
我想这是网路基本的礼节
大家共勉之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41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orry ~~~ 会改进~~~~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20 05: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25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