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7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刑诉-选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受警察人员调查时,下列有关选任辩护人之叙述,何者为非?
(a)犯罪嫌疑人得随时选任辩护人--刑诉27I
(b)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6-01 23:15重新编辑 ]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1 22:36 |
annejo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c)~刑诉27条第3项才对。。。。。是选任辩护
  刑诉31条是指嫌犯在侦查由检察官指定辩护

(d)刑诉95条第3款。。。。。是选任辩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1 22:52 |
annejo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27条第3项是由法定代理人选任辩护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1 22:5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nejoe 于 2009-06-01 2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c)~刑诉27条第3项才对。。。。。是选任辩护
  刑诉31条是指嫌犯在侦查由检察官指定辩护


不同意见 

刑诉27条第三项与本题C答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哦
本题C答之所以错,因为它省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看清楚刑诉31条第一项及第五项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
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其他审判案件,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
指定,或审判长认有必要者,亦同。
前项案件选任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
设辩护人。
被告有数人者,得指定一人辩护。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辩护人后,经选任律师为辩护人者,得将指定之辩护人撤销。
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检察官
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于前项之指定,准用之。

观察上述条文,可以得到结论如下:
无论是审判中侦查中,对于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均有应指定辩护的适用。
然其适用的前提是: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亦即以选任辩护(同法27条第一项)为优先,只有在被告未选任辩护人之情形,才有指定辩护之适用。
那因为被告既为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之人,大概也不会自己去选任辩护人,所以才有同法
第27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刑诉27条
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通知前项之人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结论:C答之所以错,是因为省略了前述的适用前提(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2 10:3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2 10:26 |
goldenain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nejoe 于 2009-06-01 2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d)刑诉95条第3款。。。。。是选任辩护

补充(D)部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6-02 16: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8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