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9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求助] 刑法问题,条件理论、相当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理论、相当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重要考题,实例题在考法上也偏重各学说在因果理论的判断,但是各补习班解法不一,让考生很难掌握,而且国考解题在实际考试上也差不多只能写600字左右,个人因为初次学习刑法,却希望能够采用通解方式,让准备考试时,容易背诵。希望各位大大们能将个人下述题解,改正错误,最好也能浓缩字数在600字左右,以造福考生,谢谢。

甲担任某进香团前导车之义工,于上山行进中燃放鞭炮,但其抛出之鞭炮恰巧落入车窗未关,由乙女驾驶沿山壁下山的轿车驾驶座内,鞭炮在乙女车内爆开,乙女因惊吓致驾驶失控,而冲撞正步行上山之另一进香团员丙,丙因而当场死亡。试依因果关系理论,说明甲应负何种刑责。

试解:
(一)学说上,判断因果关系有无之标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


献花 x6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5-30 23:2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说:本题的争点在客观归责性,前面因果关系几字带过就好(条件理论不必提了,那比较古早的理论),要花很大心力着墨于客观归责性。

实务:相当因果关系,则要靠你背判例来归纳整理出实务的原则。(大概是不可能的任务吧)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3 01:29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谢指正,但因为我是个国考生,只希望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解决有关因果关系的历届考题,本题的解法有二,一是先解释各因果关系理论,再以题目套入各理论加以说明(上题解法即属此种),二是直接将题目套入各理论加以说明。
但无论第1种或第2种写法,解题文字上都有极大相似之处,因此如果能够浓缩精简1套容易背诵又能说明各题型的解题方式,对国考生是有相当助益的。
除了上题是96年高考三等考题以外,兹再附上相关考题,请各位大大不吝指正,并高抬贵手,大力协助帮忙

89基三:犯罪行为是否成立,须具有因果关系。请就「因果关系」之意义说明之,请举例说明之。

94警特三等:甲与A因事争执甚烈,甲突自怀中取出尖刀将A刺成重伤后,急速逃逸。A经路人呼叫救护车送赴医院急救,惟行经某路口时,因由乙所驾驶之大卡车闯红灯,撞及救护车,致当场将A撞毙。试问甲、乙应负何刑责

96身四甲欲杀乙,欲误杀乙面貌相似之双胞胎兄弟丙,丙未死被乙开车送医急救,乙途中巧遇甲车,甲不知对方车内有乙丙二人,甲不慎将乙车撞离公路引发火烧车,乙、丙二人均被火烧死,试问甲应负何刑责

80、90基三甲驾驶货车,未遵守交通规则,且未保持安全距离,甲超车而于转弯时,甲车之后轮扫到自行车骑士乙,造成乙死亡。鉴定报告指出,乙血液中有轻微酒精含量,试论甲行为之刑责。

91司四为了救火。甲鸣笛开着消防车,在时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100公尺时速赶往火灾现场,途中闯红灯撞死了正在横越马路的路人乙。试问。甲的开车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03 18:17 |
wiwe200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的粉不错 但时间有限 手粉痛 我会喜欢精简一点
然后 我觉得要讨论一下 是否发生因果中断的问题 就大大解题更改如下
一 甲的行为可能成立过失致死,然有争议者应为该燃放鞭炮行为与最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学说上判断因果关系有无之标准,包含 1.条件理论:(行为对结果有必然影响性,非行为则无结果) 2.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需依系指依经验法则,再为为客观之观察,在通常情形下是否,相同之条件,均可发生相同之结果者)。 3. 客观归责理论(则以行为人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结果亦发生且需具有可归责。假若该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则该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

二 试将案例事实判断如下:
甲抛掷鞭炮之行为,是在丙之死亡结果所既存的事实得乙因惊吓致驾车失控,因此具有条件因果此亦为依一般经验法则会发生结果,亦有相当因果关系,至于丙的行为依一般有理性之人应可知道于动力车辆行驶间燃放鞭炮可能发生危险,故行为人之行为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可归责。((其实觉得是否即可归责有问题,但想不出问题在哪?先乱写))
依客观归责理论亦具有因果关系。

(三)综上所述,甲之抛掷鞭炮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甲可能触犯「过失致死罪」。

ps 写到这里 我觉得之前想要讨论的 是否发生因果中断的问题 似乎打偏了 ,因为因果中断因该有超越因果关系行为介入,乙驾驶行为是受甲的影响,而不是在事实历程中独立的发生的单一事件,应该不用讨论。

顺问一下 「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是何意 有没人知道呢?这个要件是为了要排除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的情形吗?还是有其他意义在。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忍耐 忍让 慈悲~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9 10:4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考试上也差不多只能写600字左右

你最好先试写看看
反正控制在一页半左右
加上空东空西
差不多500左右
600字不是太小,就是太多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19 11:42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谢WIWE楼上大大的指点,能够把题解字数控制在500字以下,使得个人对最终题解有更一步的掌握。
虽然个人还是贪心不足,希望更能说明各学说精要,及提纲契领,凸题关键字,但个人限于学力所限,只能当作未来努力目标。
另外对于12191219大大提醒,字数最好能在500字以下,其实这1直是个人努力目标,因为国考解题准备最理想字数应该是介于450字至500字,已经绰绰有余,但个人刑法题解笔记,总是600多字。表情

最后对于WIWE大大提问「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是何意。
其实各家着作,对于这个解答,总是大同中,略存小异,又有点语焉不详。
以下谨提供个人整理笔记,以供参考。容有错误,请不吝指正。

客观归责理论之内涵:
(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必须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行为人虽制造风险,但该风险是法律上所容许的,则此时排除归责。
 1.容许风险,排除归责。
 2.信赖原则,排除归责。
 3.降低风险,排除归责。
 4.另一相同因果修正,排除归责。
 5.替代风险因「风险的不确定性」,不能排除罪责。
(二)风险实现:
 1.异常之因果关系偏离,排除归责。
 2.溯及原则禁止,排除归责。
(三)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自我负责原则
 1.规范目的不相干,排除归责。例如老太太因目睹车祸发生.吓的心脏病发死亡,又如二度伤害.后遗症等,均与规范目的无关。
 2.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排除归责。卖毒品给他人.他人因吸毒而死亡。甲酒驾,乙坚持搭便车,后因车祸而死亡。
 3.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排除归责。例如.甲家失火.消防员在灭火中被烧死。警员飞车缉补盗贼,因技术不良摔车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6-19 13: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4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