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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5个问题
关于行政法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1.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违反地方自治事项,下列何种处罚不可以地方自治条例规范之?
A罚锾新台币六万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执照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D呢?

2.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的损失时,得请求何种救济?
A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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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erylgobby在2009-05-29 12:1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大丽丝) | 理由: 站在解题者的立场,我会建议一次不要问超过三题,解题会比较方便!


身为一道彩虹,雨过了就该闪亮整片天空
让我深爱的你感到光荣
身为一道彩虹,尽全力也要换你一段笑容
够了 我爱你 不必人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5-29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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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唉,忍不住又多嘴了,大丽丝大大说,闭关真的有那么难吗?
1.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违反地方自治事项,下列何种处罚不可以地方自治条例规范之?
A
罚锾新台币六万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执照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D呢?

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前项罚锾之处罚,最高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并得规定连续处罚之。其他行政罚之种类限于勒令停工、停止营业、吊扣执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不利处分」。另参照行政罚法第1.2条规定:行政罚之范围,包括罚款、没入或其他种类之行政罚(此又可分为: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影响名誉之处分,警告性处分四大类) 
 

2.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的损失时,得请求何种救济?
A
赔偿     B补偿      C回复原状     D由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A呢?

合法的处分而造成的损失叫补偿,违法处分而造成的损害称为赔偿,重点是处分是合法或违法
另参照行政执行法第41条第1项之规定:「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损失时,得请求补偿。但因可归责于该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者,系指有下列何者能力?
A
当事人能力     B行为能力     C证据能力     D诉讼能力
答案为D,为什么不是B呢?

民法上行为能力大都意指:能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或地位。
诉愿法第19条规定:「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愿能力。」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讼能力。」 


4.最高法院对上诉不合法定要件,应如何驳回之?
A
判决     B裁判     C裁定     D裁量
答案为C,为什么不是A呢? 


裁判=裁定+判决
判决是指对审判终结之决定,判决对于该诉讼具有拘束力且具终结的意义,因此判决之救济可采上诉。
裁定则为诉讼过程中,法官所做之处分,并无终结之效力,因此裁定之救济可采抗告。
上题系争案件并未经审判终结程序,故为裁定

5.
下列何者具行政处分之性质?
A
台北市政府个别变更都市计画
B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执行违章建筑之拆除行为
C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颁布「私立就业服务许可及管理办法」
D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大众健康考量,呼吁社会大众勿购买地下油行或来历不明之食用油
答案为A,为什么不是B呢? 


A台北市政府个别变更都市计画
都市计画之个别变更,依释字156号解释:「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画,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

B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执行违章建筑之拆除行为事实行为之直接强制
事实行为系指不发生法律效果,而仅发生事实上效果之行为。
至于事实行为之类型,可分为五大类:
1.行政机关之内部行为。
2.认知表示(通知行为、观念通知)
3.实施行为
4.强制执行。(行政执行中的直接强制、即时强制)
5.行政检查。

直接强制之执行方式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处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动产、不动产。
2.进入、封闭、拆除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
3.收缴、注销证照。
4.断绝营业所必须之自来水、电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实力直接实现与履行义务同一内容状态之方法。

C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颁布「私立就业服务许可及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D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大众健康考量,呼吁社会大众勿购买地下油行或来历不明之食用油
行政程序法165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指导,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29 14: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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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5-29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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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5-29 13: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唉,忍不住又多嘴了,大丽丝大大说,闭关真的有那么难吗?
1.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违反地方自治事项,下列何种处罚不可以地方自治条例规范之?
A
罚锾新台币六万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执照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D呢?
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前项罚锾之处罚,最高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并得规定连续处罚之。其他行政罚之种类限于勒令停工、停止营业、吊扣执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不利处分」。另参照行政罚法第1.2条规定:行政罚之范围,包括罚款、没入或其他种类之行政罚(此又可分为: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影响名誉之处分,警告性处分四大类) 
.......



那么第四题
分别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不能只看上诉还是抗告噜?
我以为只要是上诉就是判决,而抗告就是裁定
可以请教大大这个疑问吗?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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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了 我爱你 不必人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5-29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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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抗告 ;又裁定与判决大都是分别对于程序上及实体上所作的决定。
 本题应为法院判决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而因上诉不合法定要件驳回,因尚未进入实质审查,因此是属于程序上的决定,裁定驳回。但若进入实质审查,如因上诉无理由者,则判决驳回之    可惜我是个画痴,不然很容易懂的


[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5-30 00: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5-30 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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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1.依地方制度法之规定,违反地方自治事项,下列何种处罚不可以地方自治条例规范之?
A罚锾新台币六万元   B拘留三日   C勒令停工   D吊扣执照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D呢?(自治条例非条例,超出限制人身自由之授权范围)

2.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的损失时,得请求何种救济?
A赔偿   B补偿     C回复原状   D由行政机关决定

答案为B,为什么不是A呢? (合法是补偿,违法是赔偿,这都会错,要打屁股)

3.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者,系指有下列何者能力?
A当事人能力   B行为能力   C证据能力   D诉讼能力
答案为D,为什么不是B呢? (不知如何解释)

4.最高法院对上诉不合法定要件,应如何驳回之?
A判决   B裁判   C裁定   D裁量
答案为C,为什么不是A呢? (送分题,裁定是克服诉讼障碍,判决是消灭诉讼系属)
             (裁定驳回,裁定驳回,有没听过?)


5.下列何者具行政处分之性质?
A台北市政府个别变更都市计画
答案为A,为什么不是B呢?(这题考大法官释字156号,没想到我背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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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大丽丝) | 理由: 这位高手,人家就是不懂才要问啊!问问题还要担心被打屁股,谁敢问!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30 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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