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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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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题第3个是什么?
(3)20.甲向乙买A车,并交付价金,其间发生多少个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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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2 11:33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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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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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于 2009-05-22 11:33 发表的 民法一题第3个是什么?: 到引言文
(3)20.甲向乙买A车,并交付价金,其间发生多少个法律行为?
① 1个
② 2个
③ 3个
④ 4个 




答案是 3
我只看出 2 个 : 买卖契约 、  和交付 请问第3个是什么??



甲说要买车
甲给钱
乙给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22 11:41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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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我理解 所以交付拆成2个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2 12:29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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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动产物权之移转则以移转占有即可,但亦有例外,
例如 : 汽机车属动产,但其物权移转需以 (登记为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3 02:24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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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大大的说法我有意见:

本题为三个法律行为是对的。

一个债权行为----买卖契约的合意。

两个物权行为----甲交付价金、乙交付机车。

但是『汽机车属动产,但其物权移转需以 (登记为准)。』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动产以交付加上合意为物权移转之要件,『汽机车之登记』仅为行政机关之管理措施,非属物权变动之要件。

物权变动的模式可分为四类:

1. 法、日为代表的意思主义。 2. 德国为代表的形式主义。 3. 英、美为代表的契据交付主义。 4. 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妥协----折衷主义。

台湾继受德国法,以形式主义为原则,物权变动模式要求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与特定的公示形式相结合,即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7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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