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甲以不实之事项向监察院举发公务员某乙违法失职,试问某甲是否成立犯罪?理由为何?
一.诬告:乃行为人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而言
二.所谓该管机关:系指有侦查.审判权或监督.弹劾.惩戒权之职务人员
三.甲将不实事项向监察院举发公务员某乙违法失职->符合(二)所谓只该管机关
四.甲将不实事项向监察院举发公务员某乙违法失职.该管机关必会错登记行为
但甲仍不成立214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应为该管公务员尚须为实质之审
查(73上1707判例)
五.甲是否为之伪造文书行为->视举发行为是否以书面为之.或甲是为政人员(213).一般平民(210)
而已诬告169同法第二项
六.甲之行为->成立169-I诬告罪.若为伪造文书之行为论同法第二项
2.甲将一棒棍交给乙,要乙敲昏丙,而在乙敲昏丙后,甲即将丙身上之财物取走
(乙对于甲利用丙昏迷而取走财物之事,全然不知),试问甲成立何罪?
一.乙为伤害罪
二.甲之行为成立行法29条之教唆犯.30条帮助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
(1)教唆犯:乃教唆者教唆说他人实行犯罪而言.主观尚须满足双重教说故意.客观尚须满足教说特定行为
双重教说故意:乃教唆说者系为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且对他人实行之不法行为亦有认知与意欲
教说特定行为:乃教唆说者教唆他人.而使他人萌生犯意.犯特定之不法行为.对于他人产生犯意者
亦为造意犯
(2)间接正犯:依犯罪支配论而言.乃行为人依法律或事实上.于幕后支配他人而为不法之行为.以他人为犯
工具而支配整体之犯罪过程.而通常被利用之人仅为单纯之犯罪工具而不成立犯罪
(3)帮助犯:乃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而言.主观尚须满足双重帮助故意.客观尚须满足帮助特定行为
双重教说故意:乃帮助者为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且对他人实行之不法行为亦有意欲实现
教说特定行为:乃帮助者明知他人正实施犯实行行为.而予法律上精神或物质之帮助.而使他人顺利
完成犯罪.或对他人之犯意造成更大之损害
(4)题意.甲将一棒棍交给乙.乙敲昏丙.而乙敲昏丙.可见甲并非以支配乙为犯罪工具.而是教唆他人使他
萌生犯意而为伤害之特定行为成立教唆犯.且将一棒棍交给乙之行为.乃之一欲为伤害丙之行为而赋
予物质上之帮助.亦成立帮助犯:为甲为同一个犯罪过程中成立刑法教唆犯与帮助犯.依吸收关系.论
教唆犯
三.甲之行为为成立刑法328抑或320?
(1)刑法328抑或320皆为行为人意图不法之所有.而为破坏他人之旧持有以建立自己之新持有
仅为在客观施予行为上系为暴力行为或非暴力行为
(2)题示.甲系为教唆乙为之伤害行为.而为乘丙不能难与抗拒之形状取走丙之财物.可见甲之主观上有
难以抗拒而为暴力行为乙取走他人之动产之犯意而言.客观上虽系为教唆他人使他人萌生犯意以他
人之手而为乘人不能.应立刑法328之强盗罪.又甲将一棒棍交给乙.应论以刑法330加重强盗罪
四.综上:
1.甲之行为应成立刑法330加重强盗罪
2.乙之行为对甲犯加强盗重.并无预见之下仅为甲之共犯过剩.故.乙之行为成立刑法277条伤害罪
以上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