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1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想像競合vs實質競合
現在刑法把牽連犯給刪除了
改為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但要怎麼判斷是一行為還是多行為
如侵入住宅行竊,其犯侵入住宅罪係犯竊盜罪之必要手段
所以是成立侵入住宅罪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6 21:50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推..我也想知道各位老大的見解..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7 07:04 |
jd201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鮮花 x1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牽連犯刪除之目的即為避免縱容犯罪
是以,過去侵入住宅行竊,係成立牽連犯,從一重處
但修法後,應認其為侵害住居安寧與侵害財產法益-故為數罪併罰

而另外一題如甲為了傷害乙,先將乙強行帶離乙之辦公室予以拘禁,而後加以毆打
==>先侵害乙之行動自由又侵害其身體法益-其為實現其毆打之犯行,以另一犯意施予拘禁-自為數罪併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5 00:58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4年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後 其立法理由
說明應視情形而擴張適用想像競合犯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刑法55
本提競合的爭點係 一行為的認定
又想像競合之一行為體系上應屬於自然意義的一行為
也就是說其行為在自然意義上視作一行為

在是否為想像競合的認定中
實務上認定比較廣 有出現行為時點合致者
有出現必然的附隨行為
依此我覺得第一個是想像競合 第二個是數罪併罰
僅供參考.......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5 16:32 |
angus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好難喔
我也都看不懂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8 01:35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 依台大王皇玉教授所言 競合是刑法理最複雜的部分
不會寫就不要寫   假裝來不及寫
供參考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1: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41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