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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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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保成刑法试题,大家练习吧!
甲某日见乙之贵重自行车锁于路旁,欲窃取之。试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中,甲之刑责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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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4 10:38 |
sazo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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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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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4 10:38 发表的 保成刑法试题,大家练习吧!: 到引言文
甲某日见乙之贵重自行车锁于路旁,欲窃取之。试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中,甲之刑责为何?
(一)当甲蹲身于乙车旁时,因警查巡逻,甲故作绑鞋带不敢有所动静。
(二)当甲拿出万能钥匙开车所时,因为打不开而作罢。
(三)当甲开锁后骑上路时,当场被乙发现,惨遭痛殴被捕。

试着拟答: 表情
 
(一)
 
犯罪之实施,依其阶段可分为决意阶段、阴谋阶段、预备阶段、着手阶段、完成阶段(既遂、未遂)。其中着手阶段、完成阶段(既遂、未遂)即为犯罪实行阶段。
依照刑法第三二0条第一项规定,窃盗罪之构成要件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窃取他人动产。本题中,甲见乙贵重之自行车,欲窃取之,其心中有为第三人或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之意,即是窃盗罪之实施进入决意阶段。而甲心中有窃取的意欲,遂蹲在乙车旁,准备动手却还未动手,到此应视为犯罪实施的预备阶段。此时,甲因为警察巡逻,而不敢有所动静,故犯罪尚未进入着手实行阶段,更不生既遂未遂的问题。
如以犯罪三阶段论来检验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窃盗罪,于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中,甲仅进入犯罪的预备阶段,为预备犯,惟窃盗罪无处罚预备犯的规定,是以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
 
结论:甲不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窃盗罪
 
(二)
 
承(一)之申论,甲拿出万能钥匙来,动手开锁,此即进入窃盗罪之着手实行阶段,后来因为打不开而作罢,是否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所规定之窃盗罪,以下用三阶段论检验之: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第三项窃盗罪之未遂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刑法第三二0条第三项规定,前两项之未遂犯,罚之。
a、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所谓窃取,是指易他人之持有为自己持有,其既遂未遂的界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将他人之物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而已完成破坏他人对原物的持有状态。甲动手开锁,事后作罢,故乙之自行车并未置于甲的实力支配状态下,即未破坏乙对自行车之持有。又,依刑法第二十五条一、二项规定,已着手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甲已进入犯罪行为之实行,又甲犯罪行为之不遂,是因开锁技术不足而无法得逞,依据通说(任意中止说),行为人心理上有外部障碍,而不遂者,为障碍未遂,故甲符合第二十五条未遂犯之构成要件,为障碍未遂犯。而并非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中止未遂犯。(第二十七条,中止未遂犯,乃行为人出于己意中止犯罪行为。)
b、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依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实行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意图,且出于故意无误。
 
2、甲无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罪责事由,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甲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第三项窃盗罪之未遂犯。
 
(三)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第一项窃盗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a、 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如(二)中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之申论,窃盗罪之既遂、未遂,以行为人是否将他人之物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而已完成破坏他人对原物的持有状态为准。甲乙顺利开锁,骑走自行车,即已将自行车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而完成破坏乙对自行车的持有,故整个犯罪行为已完成,结果既遂。该当刑法第三二0条第一项窃盗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b、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依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实行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意图,且出于故意无误。
2、甲无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罪责事由,违法性与罪责成立。
3、结论:甲成立刑法第三二0条第一项窃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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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4 18:03 |
an4tw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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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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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见乙之贵重自行车锁于路旁,欲窃取之。试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中,甲之刑责为何?

一、本案件可依刑法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及犯罪阶段进行讨论:
(一)、刑法上构成犯罪行为主观要件犯罪者于故意及过失之行为。称故意者为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称过 失者为应注意而不注意者、预见期可能发生。
(二)、犯罪阶段可分为预备犯(意欲、阴谋、预备)及作为犯(着手、完成)。

二、下列系针对题意进行讨论之:

(一)当甲蹲身于乙车旁时,因警查巡逻,甲故作绑鞋带不敢有所动静。
甲虽有犯罪之故意,然其犯罪行为尚未实际实行,属意欲、阴谋、预备阶段尚未构成实际犯罪行为,故尚不构成犯罪。

(二)当甲拿出万能钥匙开车所时,因为打不开而作罢。
1、甲某日见乙之贵重自行车锁于路旁,甲出于犯罪之故意,欲窃取之,甲行为构成主观要件该当。
2、当甲拿出万能钥匙开车所时,其行为已构成窃盗行为,至于万用钥匙打不开并非阻却其为法事由。
3、甲构成窃盗未遂罪。

(三)当甲开锁后骑上路时,当场被乙发现,惨遭痛殴被捕。
1、甲某日见乙之贵重自行车锁于路旁,甲出于犯罪之故意,欲窃取之,甲行为构成主观要件该当。
2、甲能当甲拿出万能钥匙开车所时,其行为已构成窃盗行为,并开锁后骑上路时,为完成窃盗行为构成客观构成该当。
3、甲行为无阻却违法、责任事由存在。
4、甲构成窃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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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7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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