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受害者 可申请国家补偿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G=111deev61/*[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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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5/09 04:09 〔记者曾韦祯、项程镇、林嘉琪/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性侵被害人未来可向政府申请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为一百万元及精神慰抚金四十万元,妇女团体认为这对于曾经受创的受害者是「迟来的正义」,确有必要。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所保障的对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伤者,此次修法则是将性侵被害人纳入保障范围。
但本法也订定「两小无猜条款」及「性交易条款」,对未满一定年龄的
儿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与他人出于两情相悦或有交易性质而性交或猥亵,将有道德风险,排除其适用,不予补偿。
道德考量 另订两排除条款
法务部长
王清峰在初审时表示,许多犯罪被害人因其心灵创伤难以抚平,他日反成犯罪加害人,若能协助被害人走出阴影,对预防犯罪也有帮助,先进国家皆特别对性侵被害人给予经济照顾。
励馨社会福利事业
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说,遭受性侵的受害者身心受创,常引发严重的创伤后症候群,有时长达一生都在接受治疗,「身体的伤痕好了,心理的创伤却一直都在」。受害者常常要花费很多医疗与心理辅导等费用,政府先出面赔偿,一定可以帮助受害者。
国家先垫 再向加害人追偿
法务部保护司长郭文东指出,被害人或家属申请补偿金获准后,先由国家代垫补偿金给被害人或家属,避免被害人或家属一时找不到加害人,求偿无门,但事后国家会由地检署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向加害人追偿,目前追回金额约一亿一千九百五十万元,追回率约十一%。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本案施行后,预估经费约须十八亿五千九百六十八万元。
求偿程序方面,郭文东说,性侵被害人或家属只要在知道被害后两年内,或案发起五年内提出申请,就有机会获得补偿。但并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及家属都可获偿,法律还特设「两小无猜条款」及「性交易条款」,这两种情形也无法受偿,但遭配偶性侵害者可求偿,法律并未排除申请权。
此外,家暴问题渐受重视,外籍配偶和外籍劳工在台湾的人数渐增,衍生许多人口贩运以及侵害劳工人权等问题,修正案也将儿童、少年、外籍配偶及外籍劳工,纳入家庭暴力、人口贩运等犯罪的被害人。
纪惠容说,人口贩运犯罪受害者的情况很惨,他们来到一个陌生国家,遇到恶质仲介,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却又失去自由、丧失财产,也面临安全疑虑,要求补偿是应该的。
不溯既往 案发五年内申请
黄世铭指出,本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华冈之狼受害人或疑遭台北地检署法警性侵害的义务劳动男当事人等前例依法都不能求偿;但郭文东表示,虽然以前的被害人不能申请补偿,但还是可以依本法申请保护,保护内容包括诉讼扶助和心理辅导,目前依本法获得保护服务者,截至去年底已有二十三万五千九百零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