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0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赠与契约之效力???
20岁的甲、18岁的乙为某大学之学长学弟,甲学长帮乙学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顺利及格。乙为感谢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8 10:22 |
伟诚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违反公序良俗吧
(民法第72条)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回覆


学习知识从谦卑开始
谦卑的心反应在态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8 10:55 |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赠与契约之法律行为是一单独行为

依民法第78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单独行为为无效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05-08 10:59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大大,赠与契约非单独行为,是双方行为
民法§406 「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他方允受 之契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指出他人缺失,加以明示解惑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8 13:0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擎 于 2009-05-08 10: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赠与契约之法律行为是一单独行为

依民法第78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单独行为为无效


表情

因为赠与契约之法律行为是一单独行为

这句话有意思
在法律版第一次看到
 
既是赠与契约,又如何导出是单独行为呢?
                 表情
愿闻其详!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8 16:59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8 15:32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到底为什么啊???

感觉不太像是违反公序良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为何不像?其理由为何?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8 22:44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08 10:2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0岁的甲、18岁的乙为某大学之学长学弟,甲学长帮乙学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顺利及格。乙为感谢甲,便对甲表示说:「为了报答你帮我代考,送你一支限量手机!」甲允而受之。则该赠与契约之效力为何?
(a)有效
(b)无效
(c)因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d)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销

答案:(b)无效,为什么???


赠与契约因背于公序良俗(民法第72条),而无效。
但其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仍属有效,故甲取得所有权。
这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
请问甲还是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研究精神可嘉,但若为选择题宜专就题目重点回答即可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11 15:19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11 15: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赠与契约因背于公序良俗(民法第72条),而无效。
但其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仍属有效,故甲取得所有权。
这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
请问甲还是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吗???


以下是我的看法,你参考看看。
 
处分行为是无因行为。
这个题目里包含两个部分讨论,
一、乙对甲表示:「为了报答代考,所以送手机一只。」甲允诺,到这边要讨论负担行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二、乙将手机交付给甲,甲收下,这边要讨论处分行为是否生效?甲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或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形成不当得利?乙是否得请求返还?
而题目只问赠与契约之效力为何,即只问到第一部份。故依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行为,背于公序良俗者,无效。」即赠与契约无效。选B。
至于你问:「手机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因为处分行为乃「无因行为」,所以不因为负担行为的瑕疵、欠缺,而使处分行为无效,所以甲取得手机所有权。
 
这里要说清楚的是,所谓「无因」,「不是」指没有使「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而是因为要维护交易安全、避于法律关系趋于复杂,所以在民法制度上,将处分行为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来独立探讨。这与我们的生活习惯的逻辑,是不同的。
比如,我告诉你,如果你帮我在国家考试作枪手代考,我就给你五万元谢金。你答应了,结果真的帮我代考,事后我也把五万元给你了。
如果依照生活习惯的逻辑,我给你钱的原因是代考,是违背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所以这个契约无效,既然无效,给钱的原因就消失了,所以「钱应该还是我的」,你失去原因拿我的钱,所以你要还钱。
但,民法的制度不同,我给你钱虽然是基于枪手的原因,现在原因虽然消失(或说无效),但「钱已经给你了」,这所有权移转的动作已经完成了,所以「就是你的钱」,这边先确定以后,再来讨论你没有原因得到我这笔钱,是不是造成我的损害,所以你必是不是要还钱?
 
所以你问:「手机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甲?」
答案,是。因为处分行为已完成,所有权已转移。(这就是第二个问题。当然里面还涉及了,乙十八岁,依民法十三条第二项,有限制行为能力,但依民法第七十七条但书,纯受法律上之利益,不限制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这题应该还再往下想,甲既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手机,则甲是不是使乙的权利发生损害?又,乙是不是可以可以请求甲归还手机。
我的看法是,依民法一七九条规定:「无法律上原因获得利益,至他人生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所以甲应该返还手机给乙。(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甲死皮赖脸,硬是不还,乙也没办法,因为依民法一八0条规定,因不法原因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除了同款但书情形外),所以乙也不能跟他要回来。
 
其实,原则上,不当得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只是这一题,刚好符合一八0条,给付不得要求返还的规定。(例外)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2 22:5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尽而清楚之说明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2 22:0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