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於 2009-05-04 16:39 發表的:
共同正犯性質是屬於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性質屬於共犯
這裡沒問題
問題來了
那麼共同正犯到底包不包括在共犯裡,
查資料有的把他納為廣義共犯,但做題目發現並沒有把其包含在共犯內
故共犯僅有幫助犯和教唆犯
也有查到說新法已把原先第四章正犯改為正犯和共犯
目的為了不要使其混淆
我是比較偏向這個
請問各位的看法和說明??謝謝!!
以刑法上:
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刑法28共同正犯及釋字109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僅有刑29教唆犯.刑28幫助犯
以刑訴上:
不論是刑法上的正犯.共犯.只要該案件係由數名不同身分的正反共犯
皆為稱為共犯(司法院函院台廳刑一字第0950013616號)
早期上把共同正犯納為廣義共犯.
但做題目發現並沒有把其包含在共犯內 故共犯僅有幫助犯和教唆犯->因為現今刑法上以將天壤之別不同身分共同正犯與共犯
做出區分
也有查到說新法已把原先第四章正犯改為正犯和共犯
目的為了不要使其混淆->這是回頭是岸.因為早期之見解認為有多數人之案件中.
該數行為人皆為共犯.然而於早期實務上之見解已被修正
以上為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