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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相機
甲乙同往某大賣場購買數位相機,乙因故先行離去,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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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3 16:18 |
chang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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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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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第589條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
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故當乙將相機交給甲保管,若甲有代為保管
之意思表示,則雙方成立寄託契約。

二、甲之保管責任:依民法第590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
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意即:
(一)若甲為無償保管,則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負具體輕過失責任。
(二)若甲為有償保管,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則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本題未提及甲受有報酬,應以無償保管論之,負具體輕過失責任。

三、今甲將乙之相機與自己之相機一同鎖入櫃子,已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而竟遭竊,非為甲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故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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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簡潔,清楚有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3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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