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最近
Flash 遊戲..
-最近瀏覽-
gangurogir..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Flash 遊戲..
-最近瀏覽-
gangurogir..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訴-冒名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4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x292
分享:
▼
x
0
[討論] 刑訴-冒名
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29 23:57 |
oak811
級別:
小人物
x0
x82
分享:
▲
▼
Re:形訴-冒名
(一)判決對於甲與乙之效力:
1.案件經法官審判終結,而為有罪之判決,該判決即具有一定之執行力。而本題被告為甲,該判決之
效力及於甲,而不及於乙。
2.
惟然!被告甲始終未受審判,法院據以乙之冒名頂替而為有罪之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第
三審上訴之理由
。(這行應該是錯的)
(二)冒名頂替之處置補救辦法:
1.依題旨,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而為甲有罪之判決,
由此可知,本題系爭之點為冒名又頂替。
2.法院遇此情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對於觸犯頂替罪之乙,法院應先為無罪之判決,其後將頂替罪
之案件,移送檢察官另行偵查,待檢察官依法對乙提起公訴後,法院始得對乙所犯之頂替罪加以審判
,此乃不告不理原則下,當然之結果。
3.再者,對於真正的被告甲,法院應施以強制處分,強制被告到庭按受審判,例如傳喚、拘提等等。必
要時通緝之。
(三)結論:
據上結論,法院對於乙應為無罪之判決,同時將頂替罪另行移送;對於真正被告之甲,則施以強制處分
,到庭接受司法之審判。
(練習答題,答案未必正確,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錯誤)
附帶:冒名:只需補正即可
頂替:無罪判決,頂替罪另行移送偵查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4-30 01:51重新編輯 ]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x
1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30 01:08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x45
x578
分享:
▲
▼
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而為甲有罪之判決,此項判決對於甲與乙之效力如何? 如事後發覺錯誤,有無補救辦法?
擬答:
一、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此為起訴上人的效力之規定。而關於被告之界定,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 表示說:以起訴書所記載的被告為準。
(二) 行動說:以實際進行程序的對象為被告。
(三) 意思說:以做為被告而進行訴訟程序的人為被告。
就實務上,原則係採表示說為主,惟在發生人的錯誤時,才輔以行動說。
二、依表示說,起訴之被告為甲,則起訴的效力及於甲,不及於乙。然乙冒甲名到案受審,並受有罪之判決, 此即所謂冒名頂替,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惟此項判決對甲仍然有效, 對乙而言則不生效力。 而法院亦應將乙依頂替罪,移送檢查官偵查,不得對乙逕行判決。
三、因此,在該有罪判決宣示後,檢察官得上訴第二審法院,請求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對原被告甲另為判決。另於判決確定後,亦得以違背法令為由,由檢查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除將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外,並得自為判決,或交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救濟。
南無阿彌陀佛
x
3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30 13:25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1.甲:
依題意.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
而為甲有罪之判決.起訴上的甲係為為被告而從頭到尾未參與審理.違反憲
法第8.16條.已侵害甲於訴訟上防與權之行使.構成刑訴379之違法判決.惟.
雖該判決係為違法.但扔然具有確定力.拘束力與執行力.應上訴由高等法院
撤銷該判決發回更審.並命甲到庭即可審理.
若係上訴救濟時間已逾期.本案中係為事實上發生錯誤.應以再審而為之
2.乙:
依題意.起訴之被告為甲.審判中乙冒甲名到案受審.法院未察率行辯論終結.
而為甲有罪之判決.可見乙於本案中為冒名頂替.又於刑訴266.起訴之效力
不及於檢察官起訴已為之人.對於本案之被告非乙而為甲.而依266之效力
應另起其訴乙之頂替.
應該是這樣吧~~~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30 15:49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2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9-04-30 14:04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07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