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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罚之必要性相关问题
无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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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9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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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29 23:26 发表的 刑罚之必要性相关问题: 到引言文
无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吗?
这点
真的令我想些时间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我国刑法尚有死刑的规定
直接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跳跃
莫非大大对此有特殊的见解
何妨先po出来让大家见闻
以便于大家针对问题讨论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4-30 11: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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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这样的回覆,让人见识了法律人的逻辑性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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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
虽然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终身监禁
但因为无期徒刑亦可适用77条有关假释的规定
所以受无期徒刑宣告者符合假释之要件者
仍有机会假释出狱
所以无期徒刑在现行法的实务上
并不一定会有终身监禁的后果
(以上见解详参林山田着《刑法通论》下册)
              表情

刑法77条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前项关于有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有期徒刑执行未满六个月者。
二、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
  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轻本刑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条之一所列之罪,于徒刑执行期间接受辅导或治疗后,经
  鉴定、评估其再犯危险未显着降低者。
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一项已执行之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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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30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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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29 23:26 发表的 刑罚之必要性相关问题: 到引言文
无期徒刑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吗?
这点
真的令我想些时间了
想了解大家的看法~


个人见解:
我觉得令犯罪者入监狱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为这等于是我们将他们推入另一新社会再造一般
等同于受刑人于出社会后之犯罪先修班
等于另类的cram school
引诱出学习新招的动机......

也无法符合经济效益

为何
我们纳税人要负担他们的费用
吃免钱的牢饭
常常是某些人士生活过不下去时
唯一途径
就是 找国家养
我们不能奢望
他们的品性有多优良
丰功伟业有多浩大

我们为何要为他们付出我们的辛苦所得
去养育他们呢?

难道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弥平国家暨社会之损失吗?
不能一次痛快了结吗?

如此
劳民伤财
究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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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winkor) | 理由: 就此相关议题,许福生老师的推荐去看:刺激1995(西洋电影),必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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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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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有那么充足吗?
为何还不做些有建设的事呢?

算了
所谓有建设性的

铺桥造路
还不都是有钱赚才做的

一条马路十亿
真亏他们搞得出来
还真是勇气可嘉
值得鼓励呀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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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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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论纯属个人抒发

无涉政党问题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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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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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5-01 23: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见解:
我觉得令犯罪者入监狱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做法
因为这等于是我们将他们推入另一新社会再造一般
等同于受刑人于出社会后之犯罪先修班
等于另类的cram school

引诱出学习新招的动机......


红字部份个人认同是有此可能性
但不可否认的
也有入监服刑后改过向善的
所以不可以以个案完全抺煞监狱的教化功能吧

再者
上述问题应该属于犯罪学的领域
应该是如何精进监狱教化功能的课题
在尚无更佳之替代方案之前
似乎也不能因此而认为犯错的人不应该入监服刑吧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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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5-01 23: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难道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弥平国家暨社会之损失吗? 
 

也许有
可能人类还没想出来表情

例如
发明一种改过向善的药或是针剂之类的
打一针就改过向善了表情


不过如果真是如此
公务人员考试名额可能要大幅删减啰
法官、检察官、书记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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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2 21:42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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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们纳税人要负担他们的费用?
吃免钱的牢饭?
我们为何要为他们付出我们的辛苦所得去养育他们呢?
难道没有更好的方法能弥平国家暨社会之损失吗?
不能一次痛快了结吗?
如此劳民伤财究是何苦呢?


以上诸多问题,吾人试依己见分述如下:
(一)受刑人并非个个拥有良田华夏,千金白银,倘国家不
   负起受刑人所需之支出,试问,天底下还有何人可为
   负起如此重担。再者,如让受刑人出狱后偿还该受刑
   期间所需的费用,无疑是将受刑人再次推入火坑。
(二)学过刑法应该知道刑法已从应报刑转为教育刑,国家
   积极的教育受刑人,使之出狱之后能有一技之长,惟
   吾人以为,根本是放屁!以当今台湾的风情民俗,有
   多少老板敢用入过监、服过刑之人,这只不过是政客
   玩弄百姓的把戏,真正能接受教育,改过向善之人有
   多少?但总不能就此放弃,毕竟有些受刑人是诚心改
   过,国家应该给予机会,而社会也更应接纳。
(三)劳民伤财是为了公益,是为了保障其他人民的基本权
   ,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我们要知道,受刑人一但无
   人看管,国家将沦为黑色暴力之独裁体制,处处是妖
   魔鬼怪,试问:你敢让你的小孩出门吗?吓都吓死了
   。
(四)至于无期徒刑究应有无必要,应先解决死刑的问题,
   换言之,当死刑消失时,无期徒刑则为必然存在之因
   。因为无期徒刑是备胎,亦是国家刑罚权以及保障人
   权中最好的选择。

(以上全民乱乱讲.....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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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2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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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就是看过刺激一九九五
才会想讨论此问题的呀!!!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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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3 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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