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bye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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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某位大大的提點
(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這一條的說明就是A的選項了嗎???(看完還不是很明白)
(B)代理人必順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C)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一律無效 依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並不是一律無效
(D)同一個本人可以有數個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有人暗中提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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