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25 15:54 發表的 :
我覺的
相關併案程序
刑事訴訟法都有明文規定
而且法院實務行之已久
所以本案(扁案)的合併似乎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也看不出法院是為了政治迫害才併案的
有問題的應該是刑訴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規定過於寛鬆
再加上法院實務對於相牽連案件的認定更是無限上綱
對此學者早有批評
不過這是立法論和解釋論的問題
考生們可能都期待等大法官解釋下來再記就好了吧
你說的沒錯...等大法官的釋字吧!
其實這題跟刑訴比較沒有關係..
刑訴第六條第二項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才會有牽連管轄
就算實務是以刑訴第七條第一款:一人犯數罪而認為是相牽連案件來看
但扁案仍僅繫屬到同一台北地方法院,應不屬於牽連管轄的問題
惟仍有違反法院組織法,而違反刑訴379第一款法院組織不合法之判決違背法令
這題是比較偏法組的問題... NOT刑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