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angyc 于 2009-04-14 12:21 发表的 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 立院三读 离婚经法院调和解成立即生效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即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1日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现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仍须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其中一方反悔,迟迟不去登记,之前的法院调解等于「做白工」,徒增民众很多困扰。她说,修法后,只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就消灭,不必再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避免当事人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时,可能衍生的争议。户籍法规定,离婚登记事件经法院裁判确定者,经催告仍不申请者,户政事务所应迳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