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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不可归责之事由
甲出售A牛于乙,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甲之事由,该牛被丙放火烧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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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0 17:34 |
prophet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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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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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225~
第一项: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所以不能选C)
第二项:债务人(甲)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乙)得向债务人(甲)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B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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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理解清楚、引据正确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10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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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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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同质之物

因为牛算种类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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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17 |
伟诚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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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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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赞成佩剑女侠的看法
一般牛只买卖是种类之债
但是题目是:甲出售「A牛」于乙
应该表示已经选定了「A牛」
就不是种类之债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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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甚是


学习知识从谦卑开始
谦卑的心反应在态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1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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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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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邱聪智老师的说法
给付不能者
或称 不能履行者
意指
债之发生原因成立后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债之本旨而为给付之债务不履行事由

给付不能唯发生于给付特定物之债

种类之债得以同种类之他物代替给付
原则上并无给付不能

金钱之债 仅以一定金额为计算标准 并无给付不能
纵债务人毫无资力 亦仅给付现实上有其困难而已
并非给付不能

立法例上或明文规定
种类之债之债务人 不得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主观不能 而免其给付责任
修正前民法第二七七条之立法真义 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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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区分相当清楚,惟引用民法277系为误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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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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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于 2009-04-10 18: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引用§225~
第一项: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所以不能选C)
第二项:债务人(甲)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乙)得向债务人(甲)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B牛)。

prophet99大大:
您说「债权人(乙)得向债务人(甲)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B牛)。
请问"或"字的前面「乙得向甲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意指为何?
是指光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转让,而非「请求该损害赔偿」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2 0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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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唯发生于给付特定物之债 !!!

种类之债得以同种类之他物代替给付

原则上并无给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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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2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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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真的是误植 表情

不是二七七

是二二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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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自陈错误,要注意不要把常用的法条给记错以致于搞混了(民刑法不能交互适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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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3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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