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1086有規定
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C的監權是否自動轉為A呢?YES(民法1086I)
還是要經由法院重新判定?(民法1086II)
B可以在過世前主張C的監護權轉到祖父或是祖母那兒嗎?(民法1093)
民法1093有規定
I.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II.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
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III.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2.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若A不知是否B有負債, 理當A要在B過世後2個月內申請"限定繼承"?(應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
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我不太會寫申論題~
但我判斷是這樣~如果有錯.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