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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40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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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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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在网拍买到非法的拷贝资料
想请问一下
在网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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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哄我高兴,冥王星都陪你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0 21:28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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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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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讲清楚一点
没头没脑
要猜很久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1 06:29 |
jesscomemall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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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情的状况下,你是无罪的(不知者无罪,无故意)
但是他有罪,你想检举他就去检举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1 10:3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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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的资料, 是违反 "着作权法" , 不是刑法之范畴!

依我国着作权法之规定, 仅处罚 "贩卖", "散布" 之人.
所谓贩卖, 乃指有偿之出售行为, 而买了之后再转卖, 仍属贩卖.
所谓散布, 乃指无偿之出借或转让行为. EX: 借给朋友拿去影印, 或自行影印后再交给朋友, 皆属散布.

依我国目前之规定, 购买者, 法律并无规定要处罚.
所以大大不必担心!!
------------------------------------------------------------------------------------------

以下为着作权法之规定, 请参照:

第 91 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第 91-1 条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明知系侵害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碟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但违反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输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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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1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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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解答
我宽心 多了 表情


只要哄我高兴,冥王星都陪你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2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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