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arisse 于 2009-03-17 21:15 发表的 请问民法之不动产物权转移:
民法第758条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
效力。
前项行为,应以书面为之。
而95基警
下列何者必须登记才生效力?
(A) 买卖房屋
(B) 设定抵押权
答案为B
请问大大,为何A不对呢? 房屋算是不动产,买卖房屋为何不需登记呢?
谢谢~
(A) 买卖房屋:
买卖为债权行为,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合致,
这个买卖契约就会成立并发生效力,
不用到地政机关去登记才会生效,
而且,
买卖房屋(之契约或行为),
只能使双方对于契约之内容,
负有履行之责任,
比如说,
卖方请求买方支付买房子的价金,
买方请求卖方移转房屋所有权。
并不会【直接】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
还是要经过一个【不动产物权移转的方式】(如:民758登记及书面程序),
才能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
同样地,
也不会因为这个买卖契约的成立生效,
就【直接】让买方口袋的钱变为卖方的,
也是要经过一个【动产物权移转方式】(如:民761交付等程序),
才能使卖主取得房屋买卖价金的所有权。
这个【所有权】,
也就是你所说【物权】的一种。
(B) 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
除了法定抵押权之外,
一般意定之抵押权(即依法律行为取得者),
必须要经过【设定抵押权之物权行为】。
请看最高法院之实务见解:
裁判字号: 72 年 台抗 字第 257 号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
效力,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条所明定,再抗告人提出不动产抵押借款契约
书,纵有就讼争房屋设定抵押权之约定,既未依法为登记,仍不生取得物
权之效力。
看到了没?
【不动产抵押借款契约书,纵有就讼争房屋设定抵押权之约定,既未依法为登记,仍不生取得物权之效力。】
非常明确的指出:
即使双方当事人有对【房屋设定抵押权之约定(含有契约书证明)】,
如没有依法登记,
还是不能取得物权之效力。
或许你会问:
【什么物权之效力?】
就本例而言,
其【物权】当然是指【抵押权】,
因此,
应选择(B) 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