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l=0] 动物权利,或称
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
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
「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
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在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
1992年,
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
生命」(beings),而非「
物」(things);
2002年,
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
宪法。由
澳洲学者
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于
美国西雅图的「
泛类人猿计划」,目前正在争取
美国政府采纳其所提出的《
泛人猿宣言》,这份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
生存权、
个体自由权和
免受折磨权。
而批评者认为,由于动物无法对
社会契约进行讨论或是做出
道德判断,不能够顾及他人的
权利,甚至根本对
权力没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认为享有精神上的权利。动物权利主义学者Roger Scruton认为这些人的
逻辑是「因为只有人类担负责任,所以也只应由人类享有权利」。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的批评者认为,尽管从根本上来说,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种观点被称为「
动物福利主义」,也是某些老牌动物保护组织所持的观点,这些组织中包括
英国皇家预防虐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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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概况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常与「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
动物权利主义者并不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
家禽应该享有
选举权。
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
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
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认可大型
猿类拥有高度
智慧,能够判断自身处境以及行为动机,当自由受到限制时,它们会感到沮丧。相比之下,许多其他动物只拥有非常简单的神经系统,比如
水母,只比一只机械手复杂一点,只能进行简单的应激反应,既无法中止也无法计划自己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判别自己是否自由。从
生物学上的定义来看,水母毫无疑问属于动物,但从动物权利的观点来看,水母是否应被划归「
蔬菜类」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个有机体是否属于应享有权利的「
动物」,目前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与
堕胎权的争论很像)就因难以确定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判别标准而困难重重,这一标准,即使在生物学实践中也很难确定,当然,生物学中充满了复杂而多样的渐变性。按神经生物学的标准,水母、农场饲养的鸡、实验室的小白鼠以及家养的猫分别分布在一张复杂、多维度的
坐标图中,坐标图的一端标着「近乎植物」,另一端标着「高度智慧」。
[编辑] 哲学渊源法国
启蒙思想家
卢梭在《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现代
功利主义学说的奠基人
杰里米·边沁是最早深入研究动物解放主义的学者之一,他在为扩大动物法律权利的必要性所作的演讲稿中写道:「这一天终将到来,人类以外的动物们将重获被人类暴政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从来不应剥夺。」他还指出,动物的缺乏
理性在
道义上不应构成对动物解放主义的阻碍,「长有几条腿、皮肤是否长有绒毛、骶骨孔是否闭合,这些都不能构成剥夺一个生灵享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的原因」「还有什么使动物解放不可逾越?动物是否拥有思考能力或是语言能力?成年的马或是狗,还有其他许多有灵性的动物,显然要比一周甚至一个月大的婴儿来得更有理性。从另一方面,这说法仍旧成立:问题不再是『它们会思考吗?』或是「它们会说话吗?』而变成了「它们会感到难受吗?」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一切生灵提供保障?总有一天,博爱将荫蔽所有生灵……」(边沁,1781)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在本质上其他动物与人是一致的,尽管动物缺乏思考能力。尽管他为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做出了功利主义的辩解,他仍旧呼吁给予动物道德关怀,同时,他反对对动物进行活体解剖。他的着作《
康德哲学批判》中有大段对
康德将动物排斥在道德体系之外的批评,言辞甚为激烈,其中包括那句有名的「那些不能对所有能看见太阳的眼睛一视同仁的伪道德,当被诅咒」。
动物权利的概念,出自一本
1892年出版影响颇广的书《
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作者是英国社会改革家Henry Salt 。Henry Salt 于1981年成立了
人道主义者联盟,宗旨之一是取缔打猎运动。
当代动物权利主义的概念由S.Godlovitch,R. Godlovitch和 J.Harris在1971年合着的《动物、人和道德》中被重新提出,书中旁征博引,雄辩地阐述了动物权利的观点。应该说,正是这部着作使得动物权利主义得以复兴,并鼓舞了后来的学者对其进行发展完善。
普林斯顿大学人类价值中心的生物伦理学教授、受Ira W. DeCamp 计划赞助的学者
彼得·辛格就是在对这本书进行评论时,第一次提出了「动物解放」的概念。
彼得·辛格和Tom Regan 是动物解放运动目前最着名的两位倡导者(尽管二人的观点有所不同);Gary L. Francione是另一位有分量的动物解放主义学者,他持一种近似废奴主义的观点,主张动物应当享有不被看作财货的基本权利;「关心家禽」组织的
激进主义分子Karen Davis 和
人道对待动物协会的Ingrid Newkirk 也对动物权利运动持有各自的理论体系。
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精神领袖,但他本人对保障动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论出发点却不是维权,而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
功利主义。在他1975年出版的《动物解放》一书中指出,人类给予动物道德关怀的原因,既不是智力(对婴儿或
智障患者也无智力可言),也不是
道德(对
罪犯或
精神病患患无道德可言),或是其他一般人类所拥有的品质,而是 否能够体验痛苦。因为动物也能体会痛苦,所以将动物排斥在道德关怀以外是一种「
种族歧视」行为,在这里,他引用了英国哲学家Richard D. Ryder提出的「种族歧视」的概念。
彼得·辛格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对于感觉能力的动物的相同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心。而平等的关心前非等同对待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内涵作标准来决定如何对待不同的个体。保障动物的权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促进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所以保障动物的权益的作用是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类的地位。
Tom Regan在着作《动物权利状况》和《空空的牢笼》中,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他的这种观点,也被称为「
直接责任」。对Regan而言,所有饲养食用动物、
动物试验以及商业捕猎行为都应被禁止。Regan的理论中「生命的载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动物,但起码包括所有「一岁以上的
哺乳动物」。
辛格主要致力于改善动物们的处境,在特定环境下,同意适当的将动物为人所用。而Regan主张将动物与人同等对待,并严格遵照康德哲学,认为动物决不能被仅仅当成某种工具而牺牲。当然,康德本人并不将动物纳入自己学说的的道德律中,他说人类应当慈悲,主要是要使人不致堕落于残忍,而并非是为动物福祉考虑的。
尽管在理论上有差异,辛格和Regan在实践上是一致的,比如他们都认为社会应当倡导
素食主义,并废除不必要的
动物实验。
Gary Francione在《
动物权利导言》等中着作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他说,为你的
财产争取与你自己同等的权利,这无疑很荒谬。如果不能获得与人同等的地位,动物什么权利都谈不上。不像Regan对「生命的载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别标准,Francione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动物福利主义。在为
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Francione称一个一边把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
[编辑] 法律尽管没有立法赋予动物权利,但法律对动物提供了保障。刑法对虐待动物进行惩罚;其他诸如在城市和农场饲养动物、动物的
国际贸易以及动物免疫,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这些法规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并对可以使用的动物种类加以界定。在
英美法系国家,人们死后可以为动物设立专门的
慈善基金,以使动物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些基金设立人的行为和愿望受到法律保护。
在
英国,为争取国会对动物的更多立法保障,举行过多次运动。这些法案一旦通过,将在法律上明确动物饲养者照料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充分照料好自己的
宠物,将被视为有罪。这样就起到了赋予动物福利权利的效果。(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协助起草了这份法律草案。
1992年,
瑞士法律通过认定动物为「
生命」(beings),而非「
物」(things);
2002年,德国将动物保护的条款写入宪法,德国议会上院投票决定将「和其他动物」的字样加入宪法中国家为后代保护自然生命基础的条款中。
在
以色列,法律禁止在中小学上动物解剖课以及在
马戏团进行驯兽表演。
不少国家和地区均设有保护动物的组织,例如
香港的
爱护动物协会。
在
台湾,
2007年立法院三读通过《
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案,将原本的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
允许马戏团进出口保育类野生动物供作表演之规定删除。若违反规定,则会有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也可以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到一百五十万元的
罚金。
[编辑] 实践在实践中,
动物威权主义者通常参与对使用动物的行业的联合抵制,比如对西方国家中肉、奶、蛋产品主要生产者工厂化的农场及
集约式农业的抵制。农场待屠宰动物的运输(包括活畜出口)已成为近年来各地动物权利组织行动的主要阻挠目标-这一点在英国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动物威权主义者奉行
素食主义。他们认为,既然一般人类一直认为自己是高等生物,那么就不应做出动物的捕食行为,否则与其他动物无异,而且肉食性动物不懂考虑动物外的食物,但人类是杂食性动物,可选择进食
豆类或
蔬菜类食物。
而他们也不穿戴皮质的服饰(包括皮鞋),不使用包含动物原料的化妆品、药品,甚至墨水和染料。需要通过动物实验的商品也尽量被避免。针对某公司的抵制也很普遍,例如
宝洁,因在产品研制过程中进行多项
动物实验,而遭致动物权利主义者对其出品所有产品的抵制(包括花生酱这样的食品)。
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实验会使动物生病甚至死亡,而且现时已有很多种类的物品,毋须再研制新的,因此实验对人类的好处并不存在或未能确定,另一方面实验肯定会对动物造成伤害,因此动物实验只是人类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的错误行为。
此外,他们亦对明显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包括皮草买卖、打猎、马戏团、马术竞赛、动物园及宠物买卖,表示强烈的反对。
大多数动物权利主义者致力于教化大众。一些组织诸如「
人道对待动物公社」,常常通过在媒体进行狂轰滥炸来宣传动物权利主张。
美国的动物权利运动近来趋向于倡导素食化运动。每年在美国有98亿头/只动物遭屠宰食用,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其他领域所用的动物数量。「素食者联盟」和「要爱心,不要杀戮」等组织致力于向消费者揭露工业化农场的内幕,劝导人们少吃肉。
越来越多的动物权利激进分子投身于直接战斗,比如从实验室或农场营救动物,对这些场所进行破坏等等,这偶尔会引发暴力冲突。还有一种「公开营救」行为逐渐增多,营救者大摇大摆毫不掩饰的把动物带走,他们通常做好了进监狱的准备。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遭劫的农场主提起起诉,可能是因为怕在公众中造成负面影响。英国已经对动物激进分子加强了立法管制。
[编辑] 批评批评者认为动物权利的概念涉及对哲学上的道德评判,动物权利是要把人类变成动物以下的
二等公民;动物需要的是改善福利,而不是争取权利;甚至有批评者认为动物权利是反人类的活动。
[编辑] 动物权利保护在中国在中国大陆,清华大学的
赵南元教授一直致力于与国内的动物权力主义者论战。他认为动物权力主义者的理论类似于
佛教的教义,并且没有佛教的理论那么系统、那么能自圆其说。他还把激进的动物权利主义者与
恐怖分子相提并论,认为他们同样是为了一己的信仰,侵害他人权益。
与此相应成趣的是,民间的动物保护呼声和意识在近几年内在日益发展,各种形式的动物福利,动物权利机构,网站,网路社区等不断涌现,例如「
拒吃猫狗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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