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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n9930 於 2009-03-12 22:46 發表的 : 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因為書本上的內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憲法而言,大法官對憲法所作之抽象解釋,其效力與憲法本身相同,其對法令所為之統一解釋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指為之,故大法官之解釋依其性質,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以上是書上內容,我聽錄音老師有說可分三種理由可是我怎麼看都只是解釋不算理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