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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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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總則的問題~求助~
有在達人村問過,但很可惜沒人回答,是不是我的方式不對,還是題目不好回~~

以下4問題,請幫我想想,謝謝!

民法88、92、122、140~143的問題,不好意思,初次發文。有格式錯誤,請指教。
請各位幫我解答問題,謝謝!

(一)
(1)
民法88條"內容錯誤" 有二:內容錯誤和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思

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思,白話文是不是指~~
"若知實情,我就不會去做了。做了才知有其實情,才可撤銷"
"知道實情還去做,不可撤銷 "

舉例:
我(表意人)想要買東西,你賣給我東西,但是其實那東西並沒有這樣的價值,我買了。
是後發現真的沒那價值,可撤銷嗎?

如果是你騙我,就構成詐欺(民92)。如果雙方都不知,我(表意人)可以撤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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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7 1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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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學法律
還是要去補習班吧~~
法律在網路上學是一條絕徑,絕不是捷徑   表情

我想達人村的版主可能比我強
我還無業遊民兼剩閒人士
只是大家將心比心
人自助而後人助
如果有人問你一堆問題
你將如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8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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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要考國考
又對法科很陌生...還是去補一下習會好一點
因為就算回答了...也不知道你可以理解多少

來試解看看...不見得對

一民法88條
(一)表示內容錯誤(第一項前段):係指表意人對於意思表示內容的客觀意思發生誤認。
又分三種情形:1.法律行為性質錯誤。EX.甲欲出租A車與乙,乙誤以為出租是無償使用,而已使用借貸的意思承諾。
                     2.當事人本身之錯誤。EX.甲溺水被救,誤以為是乙救的,贈與乙汽車一輛,實際上就甲的人是丙。
                     3.標的物本身之錯誤。EX.甲有兩個相同皮包,一個是真皮,一個是人造皮,甲誤認真皮為人造皮,低價賣給乙。



(二)表示行為之錯誤(第一項後段):

表意人雖之其表是行為的客觀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了表示方法。(誤言.誤取.誤寫等)
EX.甲本欲送乙A書,卻誤說成B書
所以在事實上表意人並不知道誤用表示方法,如果知實情即不會為該錯誤的表示。


你的舉例
舉例:
我(表意人)想要買東西,你賣給我東西,但是其實那東西並沒有這樣的價值,我買了。
是後發現真的沒那價值,可撤銷嗎?

如果是你騙我,就構成詐欺(民92)。如果雙方都不知,我(表意人)可以撤銷嗎?
是不是構成了"表意人若之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思"的要件?.......


我覺得跟這條沒有關係
因為你說表意人想賣東西,這樣的話並沒有所謂的錯誤吧,不符合88條的要件吧。

民法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所以就對出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表意人撤銷權
1.表意人須無過失,本條的過失採:
   (1)實務採具體輕過失(欠缺予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民535)
   (2)學者通說採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民468)
2.錯誤須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3.須未逾一年之除斥期間

所以請先把過失的定義搞清楚


還有順便提一點
法律的觀念,不見得與日常生活或是社會觀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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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8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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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法140條至143條,不太明白他的意思,可否以白話文的說給我聽呢?
謝謝!!

請先瞭解消滅時效不完成的意義後再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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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8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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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我自己會再加強,謝謝各位的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8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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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解如下 如有錯誤不要打我
1.民法88的錯誤是指表示的"內容錯誤",在學說上是指以表示主義為主,來作為當事人自主與交易安全兩原則調和的標準,不過在88第2項例外的加上意思主義來補充,這就是為何構成要件中要加強的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因為她只是例外而已。

而所謂表示主義就是說,以當事人外部的表示為主,因為誰知道你內心真的在想甚麼。所以民法88的意思表示錯誤指的是第1項本文的內容錯誤與表示錯誤,詳細內容如wanhoug大大所言。

另外88第2項補充的就是意思主義,其中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也就是說原本是動機錯誤,法律把她擬制為內容錯誤。

您舉的例子恐怕比較該當動機錯誤的類型,所以就要判斷是否該當"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這就......您要多看學說實務的邊界案例才能領悟。 表情
附帶:本人悟性差現在也還是搞不太清楚 表情 表情

2.你要用224,而我不能用188舉證免責,因為188指的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而你並不是要我損害賠償,你是想要撤銷該契約。如果你要告我184時我才會用188。實際來說不是能不能,而是要怎麼用的問題。

3.122這個條文您應該看得懂(就期間最後一日如果剛好是假日,就延到下一天,而且不是假日的那天來算),您可能是看不懂121吧,鑒於121很機車,您先確認是不是看不懂121後我再回答好嗎 表情

4.140~143是因為原來可以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人或請求權人,與現在真正可以實行該權利的人不一致或難以真正實行,為了給後面那個人一點時間來重新確認要不要實行,所以才有140~143這4條規定,我舉其中一個例子說明

請看141某A6歲有500萬,之前借給了B,後來在該債權時效要終止前6個月內該A的法定代理人死了,然後也不知道怎麼搞的,沒人來當她的法定代理人,那由於她是無行為能力阿,他當然不能也不知某B可以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權,所以如果這時候時效過了就真的算過了,那原來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利,所以141就認為,當A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如果真的那麼神奇都沒人要當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話,那就等她有行為能力時6個月內都可以行使該請求權,就是141的法律效果--------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反過來是A可以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時也是相同的道理(A欠B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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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9 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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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我再吸收一下~真的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0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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