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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55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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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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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物權編新增759-1在說什麼??請大大解釋
請用實例解釋759-1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06 16:11 |
kylg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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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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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民法就占有既於第九百四十三條設有權利推定效力之規定,「登記」自亦應有此種效力,爰仿德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一條、瑞士民法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以期周延。又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為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為貫徹登記之效力,此項推定力,應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至於土地法第四十三條雖規定依該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惟實務上向認在第三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判例參照),是該條文所稱絕對效力,其範圍既僅止於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其效果自與新增之本條文無異。惟為免文義兩歧,於修正土地法時,應將第四十三條配合本條修正。
  
三、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例如無所有權登記為有所有權,或土地有地上權負擔而未登記該地上權等不實情形。為確保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以維護交易安全,爰依上開解釋、判例及參照德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瑞士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二項。

嗯!我也想深入了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06 18:32 |
fatpi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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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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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

原本是在土地法之中

學理是: 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原則

這次補進民法之中

白話:不動產 之 登記 對於善意第三者 有絕對效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6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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