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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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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司法二问
一、下列何者不是公司分派股息及红利前,必为之程序?
(A)弥补亏损(B)提出法定盈余公积(C)完纳税捐(D)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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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ccreba在2009-03-07 11: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13:58 |
e1984011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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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232I:「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本法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
    及237I:「公司于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 ,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二、公司法209I:「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及II「股东会为前项许可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之股东出席,已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行之。」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09-03-05 23: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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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05 23:3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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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选D
因为公司须于弥补亏损及完纳一切税捐后,依规定提列法定盈余公积(10%)、特别盈余公积(公司法112)即保留员工分红成数(公110三项、235二项)后,方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110三项、232一项)。所以提供捐助
非必为之程序。

第二题选C
因为董事竞业禁止之许可(公司法32但书)须依29条1项1、2、3款之方式为之。
股东会普通决议之事项乃依公司法174之方法为之。而普通决议之事项含法定事项及章程所订事项。
公司法中法定事项还满多的。在此我一法条顺序仅列出较重要者供你参考:
公司法173三项、184二项、196、209五项、213、225、323、325、332一项、二项.....。
~以上意见,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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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6 00:01 |
accr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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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两位大大的解说,这样我了解了 表情

好细的题目~~~   表情
再再考验我的细心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6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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