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時間 2009/2/27 下午 05:01:21
標題 臺馬首次合作偵破網路詐欺案
查獲時間 民國98年02月27日上午00時00分
案由 被害人李某,於96年2月間在國內知名交友網站愛情公寓上認識冒用韓國女星金知慧照片且自稱琳琳(後知為張O琳)之24歲馬來西亞籍女性,雙方來往密切漸生感情,後於96年8月初張女藉口前男友持裸照威脅18萬馬幣(約台幣180萬)分手費,否則要散播至網路為由,向李某要求金錢援助,李某心急之下於96年 8月3日到9月5日匯了共計3萬7670元美金(約台幣131萬6000元)進入張女指定帳號,一心以為是為情人紓困,直到96年12月李某才發現”金知慧”的照片為韓國知名女星,才直呼受騙。
查獲地點 馬來西亞吉隆坡
查獲嫌犯 張O琳(33歲,已婚)
查獲贓證物 詐騙帳戶存摺、匯款單 。
查獲單位 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外事警官隊第2組、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馬來西亞皇家警方。
案發後,被害人李某立刻於97年12月29日到刑事局國際刑警科報案,警方調查也發現於網路上許多人遭琳琳使用照片和手法詐騙,國際科幹員向愛情公寓網站 (尚凡資訊有限公司)調閱犯嫌資料獲得積極回應,在最快時間內蒐集數名被害人資料,隨即電傳給駐馬來西亞警察聯絡官協調馬來西亞警方偵辦。
駐馬來西亞警察聯絡官收到報案資料後,立刻連絡馬來西亞警方,無奈囿於馬來西亞與英國海洋法系,非常注重管轄權問題,必須要當事人到馬來西亞報案才受理,刑事局國際刑警科協助安排被害人李某至馬國報案,與聯絡官會合,與馬來西亞警方就既有線索抽絲剝繭,終於在2日內掌握到犯嫌形跡,將張嫌逮捕歸案,由於人證與物證俱全,張某也坦承不諱,帳戶也被馬警凍結,進入司法程序。
依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網路詐欺行為造成我國國民財產與精神的損失很大,當然也觸犯到我國刑事法令,不過被害民眾時常因為被外國人或是外國集團騙錢後,心想錢一定要不回來而作罷,反而失去了偵辦的黃金時機。本案也是我國被害人首度至國外報案偵破的案例,希望視聽大眾能保障自身權益,勇於舉發不法。而我國的外交特殊處境裡,能有本案的偵破,可以凸顯警政署派駐國外的警察聯絡官的功能,在當地協調聯繫司法單位,並對國人適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