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 滥发垃圾邮件可求偿
更新日期:2009/02/26 17:0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6/1/1f4oo.html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条例中规定,如果没有获得收信人的同意,连续发送广告信件就属违法,未来民众可向滥发垃圾邮件者,请求每封500元至2000元的损害赔偿。(张德厚报导)
「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中规定,广告邮件必须标明「商业广告」字样,而且还有「默示拒绝」的规定,也就是未来发信人寄出第1封广告信后,如果没有取得收信人愿意继续收信的回信,就不得再寄下一封信,否则就可直接认定为滥发垃圾邮件,民众可向违法滥发者每封垃圾邮件请求五百至两千元的损害赔偿,而且民众不用单打独斗,可以进行行团体诉讼。NCC统计,去年台湾十大网路业者,已经把八成二的垃圾邮件档下,但还是有183亿件流出,垃圾邮件泛滥急需立法管理。NCC法律事务处长高福尧:『在97年度我们,主要10家大的网际网路业者,他们总共收到1053亿600多万封的电子邮件,虽然透过技术阻挡了870亿多封的邮件,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邮件会干扰消费者使用网路,因此我们觉需要立法管制。』
条例中还明定ISP业者,必须要对垃圾邮件做源头管制,否则可重罚三十万元。由于许多垃圾邮件是从国外发送而来,NCC也积极展开国际合作,以取得国外滥发者的名单,未来经过司法互助,民众也能对国外的滥发者提出法律诉讼,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