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654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8年1月23日
解释争点
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是否违宪?
解释文
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律师接见受羁押被告时,有同条第二项应监视之适用,不问是否为达成羁押目的或维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监听、录音,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规定,不符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对受羁押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监听、录音所获得之资讯,得以作为侦查或审判上认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实之证据,在此范围内妨害被告防御权之行使,抵触宪法第十六条保障诉讼权之规定。前开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与本解释意旨不符部分,均应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看守所组织通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关于看守所羁押被告事项,并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检察署之督导。」属机关内部之行政督导,非属执行监听、录音之授权规定,不生是否违宪之问题。
声请人就上开羁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所为暂时处分之声请,欠缺权利保护要件,应予驳回。
理由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4*******************************************************************************************
相关时事律见收押人全程录音 大法官:违宪
更新日期:2009/01/23 16:05
陈水扁遭羁押期间与律师会见,讨论案情时遭全程监听录音,对此律师曾表达抗议,另外因涉案遭羁押前台北县长办公室主任麦安怀,因遭遇相同问题,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做出解释,认为律见时监听录音等都属于违宪。(黄进恭报导)
到底被告被羁押在看守所,律师接见时,所方人员是否能全程录音录影甚至作为呈堂证据,大法官会议作出
释字654号解释,指出这已
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妨害当事人诉讼防御权,将于五月一号起失效,也就是
从五月一号开始,羁押中被告和律师见面时,监所将不得再予录音、监听,只能派员观看,看不能听闻,也就是只监看但不能听听双方的对话内容。本解释案主要是前台北县长办公室主任麦安怀,因涉及贪污案件遭羁押禁见。依羁押法规定,看守所人员可对羁押中被告在律师接见时,录音、录影,甚至当呈堂证供,麦安怀认为这些规定,侵害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会议认为,律师和羁押禁见被告见面时遭监所录音,还被当作呈堂证据,
已妨害受羁押被告的诉讼防御权及自由沟通权利,也
违背宪法16条对诉讼权保障的意旨,因此
宣告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