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22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inlin07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對照表
不知道修正法條
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22 12:47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新修正的民法物權編條文,總統業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公布施行。
因為施行法未另定施行日期,所以自公布日起第三日生效,也就是從今年一月廿五日就生效了,考試考到了,當然可以之為現行法解答嚕!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6 16:56 |
lisa_l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
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
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
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
;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表情 不是公布六個月後才施行嗎 表情


拗蓮作絲寸難絕 枯荷殘葉心上秋
藕斷絲連情猶牽 奈何愁情上心頭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05 10:23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又修法了!!這下真的有的唸了!
一般的國考經驗告訴我們,修法之所在,考點之所在。
看來今年7~8月的國考有考民法的,物修條文(立法理由)是必考的XD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6 01:2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感謝2樓的更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24條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所以施行日期是:98年7月23日
如果考到已公布尚未施行的修正條文,我的建議如下:
測驗題:除非題目規定以新修正條文作答,否則應該以現行法作答。
申論題或實例題:以現行法作答,若還有時間,附帶說明新修正之規定即可。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8 10: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6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