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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題法學大意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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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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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一題法學大意的題目......
這題雖然有人問過,不過我還是有疑問想請教為什麼不是B呢?
下面的解析是查”知識”有人回答的...但我覺的懲戒是"因犯錯"定義很抽象,我的課本是寫因違法或癈弛職務
但我去查知識它是有違反
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這樣是算違法的話其解除職務也有可能由公懲會做出吧??
因為這題我看不出是"誰"做出解除職務的懲罰...也不知它是屬懲戒還是懲處丫@@
怎麼判斷這題????
公務員因雙重國籍而遭解除職務,得向下列何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A)行政法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普通法院
(D)司法院
答案:(A)
因為公懲會是對於公務員「因犯錯」而為的處置有不服時,所提救濟的受理機關,而因雙重國籍而撤銷公務員資格,該公務員本身「並無犯錯」,而僅是因為國籍問題致遭撤銷而已,因此答案不是「B」。
[ 此文章被魔力小櫻在2008-12-31 01: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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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0:55 |
kb197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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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的問題是:公務員因雙重國籍而遭解除職務,得向下列何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對吧!
告訴你一個關念,只要是「工作所為條件管理」,只能申訴、再申訴;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職之類」似
處分,則要以行政爭訟的方式來救濟。
所以A的答案比較正確(C、D可以刪了),那B的答案呢? 一看到公懲會,就不要選。
選擇題就是以最正確的答案來選就對了。
這樣可以嗎?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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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31 07:09 |
ed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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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雙重國籍遭解除職務-->
免職!
公務員受到"解除職務的懲罰"之救濟管道:1、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當、違法的處分)
2、提起行政訴訟(違法的處分)
又保訓會
不
是
司法機關
,是故保訓會不是。
至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懲戒"單位,只負責撤職、休職等6項(不包括免職)
它唯一救濟方式-再審議--> 是針對法規有錯誤或事實為偽造、變造或發現新事實…
(雙重國籍遭解除職務--> 屬違背法律,無以上事實。)
故遭免職,它的救濟管道,只剩行政法院。
如果觀念誤解,請多包涵,謝謝。
[ 此文章被eddison在2008-12-31 09:44重新編輯 ]
@~知 已 知 彼,百 戰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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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
2008-12-31 08:55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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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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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一看到公懲會就不要選,why??
公懲會有救濟方式唷!
所以我看到這題目時....是想到公懲會的救濟方式是"再審議"丫...就想選公懲會><
丫又不知它是屬於撤職還是免職....
有大大可以分析一下嘛
還是說公務員有"做"或"不做"違反職務的事才算是用懲戒
而這種行政處分比較像懲處...........唉呀...好亂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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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8:55 |
kb19791109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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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版主有點小小的錯亂,我看得出來:
一、沒錯,公懲會的救濟方式是"再審議",但但但"再審議"呢,不是行政爭訟(復審、行政訴訟)
二、丫又不知它是屬於撤職還是免職....,嗯嗯,所謂撤職,就是公懲法的規定,這些處分呢,與免職不同
(大大可以看一下公務人員懲戒法裡,的確沒有免職)
三、依大法官釋字說:免職或同免職之處分(如大過兩次...等),用盡一切申訴或同申訴之方式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可以復審(同訴願)、行政訴訟。
四、 還是說公務員有"做"或"不做"違反職務的事才算是用懲戒,其實這也不是解題的重點,"做"或"不做"都有可能會懲戒或懲處,只是動手的機關不一樣的。
五、而這種行政處分比較像懲處,給個小觀念,無論是懲戒或懲處都是行政處分,都可以救濟的。
六、簡言之,只要是「工作所為條件管理」,只能申訴、再申訴;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職之類」似
處分,則要以行政爭訟的方式來救濟。請大大熟記即可解N題了。
這樣可以嗎?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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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31 09:21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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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B19791109大大的回答,您所提的幾點觀念我都知道...
但我想.........我應該是題目看不懂吧,所以才不會..@@"
您提到這種行政處分比較像懲處...重點就在於我一直處在解除職務是"撤職"還是"免職"兩種情境中
而題目又問要向何司法機關救濟...丫公懲會也是司法機關丫@@
所以我就卡在 撤職懲戒-->再審議(公懲會)
免職懲處-->復審-->行政法院
這兩種疑雲之中....唉.........這題目我超想搞清楚它的......總覺這題目好容易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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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9:44 |
ed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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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就在於它是
免職
啦~~
@~知 已 知 彼,百 戰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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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
2008-12-31 09:48 |
gui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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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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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得知此"免職"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而非"司法懲戒"種類,又因"免職"直接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資格之存續"與"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如認該處分違法或不當得依保障法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對於保訓會審查之決定不服,得依法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或再審議(保訓會)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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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31 10:12 |
魔力小櫻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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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有法條證明就對了啦^^
謝謝QUIZN大大回答
雙重國籍是規定"免職"喔
唉.............那如果沒看過公務員服務法的..........丫不就不知是撤職還免職了...丫就很容易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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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11:33 |
kb19791109
級別:
帳號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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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就要看法條來証明了
呵~~~通常我都理解完後,就很少去鑽研那種問題。
因為會愈鑽愈糊塗。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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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2-31 18:23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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