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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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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询问法学高手
我一直看这二种差别?
但我看不出来
有没有法学高手请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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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9 07:15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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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灭时效完成后,债权并未消灭,但债权人得拒绝给付

民法第144条第一项:『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系采抗辩权发生原则,即权利自体本身不消灭,其诉权亦不消灭,仅使义务人取得拒绝给付抗辩权而已。

2.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非不得抛弃时效之利益

民法第144条第二项说明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债权人本于债权受领给付,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亦即『非不得』为否定之否定,等于『得』,债务人『得』抛弃时效之利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29 09:27 |
linlin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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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然是高手
谢谢你详细讲解
祝你   金榜题名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29 12:17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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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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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灭时效完成但债权并未消灭,惟债务人得以债权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而为抗辩。
2.债务人非不得抛弃时效之利益,是秉于民法之私法自治精神,债务人得自为选择。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4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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