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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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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各位大大一些土地行政问题.....
1.土地法
◆ 第 94 条
城市地方 ,应由政府建筑相当数量之准备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
前项房屋之 租金 ,不得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价额年息百分之八
◆ 第 97 条
城市地方 房屋之 租金 ,以不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为限
约定房屋 租金 ,超过前项规定者,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得依前项所定标准强制减定之。


我不太懂上述这两句话的意思
94条是年息
97条是申报总价年息


..........................................................................................................................................
2. 区段征收抵价地
抵价地面积
  原则→征收总面积50%
  例外→不得少于40%
      → 曾经农地重划不得少于45%
请问一下各位大大
50% 40% 45%代表的是说
政府征收了人民的地所占的比率
还是人民跟政府拿回来土地的比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03 23:01 |
skya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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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价额年息百分之八
要这样子看-->(土地+建筑物)所得到的 价额 不超年息百分之八(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过8%)

以不超过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为限
--> (土地+建筑物) 的 申报总价 年息百分之十(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过10%) 为限

在土地法施行法第25条中有提到 :

土地法第九十七条所谓土地及建筑物之总价额,土地价额依法定地价(即申报地价后最终写在地价册上面的结果)
建筑物价额(即评定现值)依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估定之价额。

把上述两个价额加起来=申报总价

举个例子
若 (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 价额加起来100万 , 年息(即年利率)百分之十 , 租金如何订 ?

100*10%=10万(即年租金的上限)

--------------------------------------------------------------------------------------------------

土地征收条例 ◆ 第39条
区段征收土地时,应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其地价。除地价补偿得经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以征收后可供建筑之抵价地折算抵付外,
其余各项补偿费依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补偿之。 抵价地总面积,以征收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为原则。因情形特殊,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曾经农地重划者,该重划地区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五。

区段征收总面积 = 私有面积+公有面积

征收总面积 = 区段征收总面积当中所占的私有面积

所以征收总面积-->是人民跟政府拿回来土地的比率
若此文有误~还请各位前辈给予补充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8-12-04 15:34 |
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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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解说
还有举例真是太棒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4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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