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机关:保训会
日 期:中华民国92年7月14日
字 号:公训字第0九二000五一九四号函
疑义:进修在职硕士专班,因进修学校开设之课程须前往国外参访,或学校安排之国外研习及学术交流活动,其出国期间如何给假疑义。
解释事项:
一、公务人员进修在职硕士专班,拟于上班时间参加进修学校开设须前往国外参访之课程,或参加进修学校安排国外研习及学术交流活动,应先经进修人员之服务机关依该活动之内容、性质,认定是否与机关业务有关,且系属进修所需之必要相关活动:
(一)属进修所需之必要相关活动,则应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有关给假部分:
1.如该员原系以部分办公时间进修,应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定每人每周公假时数,最高以八小时为限之规定办理,至核给公假时数以外之时间,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以事、休假方式办理。
2.如该员原系公余进修,自无核给公假问题,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以事、休假方式办理;或重新申请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经机关同意,即得以每周公假最高八小时参加该活动。
(二)非属进修所需之必要相关活动,则无涉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公务人员参加该活动,由服务机关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八款,及铨叙部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一七六八七号书函规定「...复查本部六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六七台楷典三字第一0一六0号函释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五条第六款(按现为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给予公假。本条款公假之要件,其一,应机关、团体之邀请,所称机关,应属政府机关。至于团体,自包括公私团体而言。其二、此项活动与受邀者职务有关。其三、须经长官核准。若不符一、二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机关长官亦得以核准或不核准。...」办理。
二、本会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函释(按即公务人员进修在职硕士专班,拟于上班时间参加进修学校开设须前往国外参访之课程,或参加进修学校安排国外研习及学术交流活动,其给假问题,同意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办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惟前按本会原函释,并经机关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核给公假在案者,仍得依原核定之公假期间参加上开活动,并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