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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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以有别于『契约自由原则』
2. 你所提的法定物权, 跟前面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主义有所不同,你所指的法定物权,应该是指因法律规定一定之要件,于该要件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即自然取得该物权,而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3. 相对的是指意定物权,即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设定,并完成相关法定方式才能发生.
4. 本题所谓的留置权,依民法物权编的规定,并不是由当事人同意设定后发生,而是在符合法定之要件后,权利人便当然取得物权,而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因此称之为法定物权
5.其他的抵押权、质权、地上权等,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标的物设定该等物权,并依法律规定完成一定之要式,才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不属于法定物权,而为意定物权
6. 法定地上权(民法第876条)亦为法定物权之一种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8-12-02 14:5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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