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继承
请问各位大大:
甲夫...乙妻...甲夫死亡留有遗产1200万
<前提无任何负债>
问:甲夫乙妻没有生小孩..
    但有公婆及未成年小叔和祖父母谁有继承权
    各分多少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8 00:01 |
vacanc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下已解出,小弟就赶紧藏拙...


[ 此文章被vacancy在2008-11-18 02: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1-18 01:09 |
shen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之参考法条

民法第一一三八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一四一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一四四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

( 解题 )
继承权:
依1138条法定继承人之顺位规定
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甲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从缺,由第二顺位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父母。即本题乙之公婆(甲父与甲母)。
小叔是甲之弟,虽为第三顺位继承人,但因第二顺位继承人尚存活又未抛弃继承权,第三顺位继承人就无继承权。

再依1144条第一项,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故妻乙有继承权。
所以本题的继承人是:甲的配偶及甲的父母。

应继份:依1144条第一项第二款,此三人之应继份如下
甲之配偶继承二分之一,故妻乙独得600万元。

甲之父母共继承二分之一,二人合得600万元。
再依1141条之规定,甲父得300万元,甲母也得300万元。


[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1-18 02: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您的文讯回响!


天山童姥‧悠~悠~闲~闲‧慢半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1-18 02:19 |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18 22:53 |
chenjj777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1 21:07 |
s81244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到东西~

谢谢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1-24 04: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