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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之参考法条
民法第一一三八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一一四一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一四四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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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题 ) 继承权: 依1138条法定继承人之顺位规定 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甲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而从缺,由第二顺位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父母。即本题乙之公婆(甲父与甲母)。 小叔是甲之弟,虽为第三顺位继承人,但因第二顺位继承人尚存活又未抛弃继承权,第三顺位继承人就无继承权。
再依1144条第一项,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故妻乙有继承权。 所以本题的继承人是:甲的配偶及甲的父母。
应继份:依1144条第一项第二款,此三人之应继份如下 甲之配偶继承二分之一,故妻乙独得600万元。
甲之父母共继承二分之一,二人合得600万元。 再依1141条之规定,甲父得300万元,甲母也得300万元。
[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1-18 02: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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