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0917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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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窃盗着手?
Q、甲有多次行窃经验,但都运气不佳,终至被捕。某日,甲见路边豪华轿车,料有贵重物品,擦拭车窗,整拟行窃,却遭车主发现追赶,甲脚程快,得以逃脱。再有一日,甲于白昼侵入住家搜寻财物,岂料竟是家徒四壁,一无可取。复再有一日,甲于夜间侵入公寓,得金项炼两条,放入口袋,正拟离去,遭屋主逮捕,问甲成立何罪?(90司法官) 一、甲擦拭车窗,可能构成窃盗未遂罪(刑§320III普窃) 本罪之成立,系以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着手于窃取他人动产之实行而不遂为要件。本题,甲拟行窃车内物品,因遭车主发现,终未取得任何物品,具窃盗故意及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甲擦拭车窗,可否认系窃盗着手,容有争议。依通说主客观混合论,擦拭车窗之行为,乃确定车内有无贵重物品,客观上未对车内物品造成直接危险,故非窃盗着手,仅可认系预备犯。惟窃盗不处罚预备,基于罪行法定并不成罪。 二、甲未得他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家,成立侵入住居罪。(刑306I想空留) 三、甲于白昼侵入他人住家搜寻财物,可能构成窃盗未遂罪(刑320III普窃) 1. 甲并未取得任何财物,故非窃盗既遂。主观上,甲有窃盗故意及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无论依实务所采「客观理论」,或通说所采之「主客观混合论」,均认系为窃盗着手。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故成罪。 2. 惟被害人屋内家徒四壁,一无可取,客观上不存在他人动产,故甲之行为,客观上对于他人之财物并无危险,依实务见解,系属刑法26不能犯。但本文所采之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知所侵入之住宅存有财物之可能,依社会通念,其行为已然对他人住家内之财物造成威胁,故应认系障碍犯。 四、甲于夜间侵入公寓得金项炼两条,可能成立加重窃盗罪。(刑321加窃) 1. 本罪之成立,系以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窃盗罪为要件。客观上,甲窃得之金项炼两条为屋主所持有支配之动产。甲取得后放入口袋,系未得该屋主之同意而破坏其原本支配状态而建立自己新的支配持有之窃取行为,并纳入自己实力支配状态,故属窃盗既遂。 2. 主观上,甲有窃盗故意及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虽甲离去时遭屋主逮捕,但对其窃盗既遂不生影响。又于夜间侵入他人公寓行窃,该当本款之加重规定,又无阻却违法即罪责事由,故成罪。 五、竞合(结论) 甲擦拭车窗,不构成窃盗罪。甲白昼侵入住家搜寻财物,构成侵入住宅罪与窃盗未遂罪,两者系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应成立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以窃盗未遂罪。另甲于夜间侵入公寓得金项炼两条,成立加重窃盗罪。甲前后两次的窃盗,并非基于概括犯意,故应论数罪并罚。
抄来+丁点改变,如此写法可以吗?有无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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