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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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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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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關於國賠的2題選擇題...一直搞不懂丫@@
請教各位大大........雖然我有去爬文,也有去找知識+
但我還是看不懂丫....這兩種總是看了又忘,傻傻分不清楚
為什麼第2題答案不是C

如果第1題選項有代位責任可以選嗎???

因為...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不就是指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受損害嗎??
所以...代位責任和過失責任我還是分不出來丫@@"不都是公務員要有故意和過失 表情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力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採取何種責任狀態?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加重責任 D減輕責任(94初等)
答案:A
2.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A代位責任說 B自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 D故意責任說(93地方五)
答案:A

..................

另外我想再請教各位大大,民法186條公務員侵權行為和國賠法第2條的適用情況

第一問題:
186條中所謂故意違背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和國賠法中提到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和權力有何不同?

第二問題:
186條中的第三人指的是誰丫?

第三問題:
186條中,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這句話的他項方法是指什麼呢?不能直接用國賠法嗎?
而”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這句話是指故意時才適用國賠法嗎??

公務員有侵權時到底要用國賠法還是民法186條丫 表情



第186條:(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 此文章被魔力小櫻在2008-11-06 16: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05 14:11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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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力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應採取何種責任狀態?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加重責任 D減輕責任(94初等)

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係以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為前提,國家有賠償責
  任。其成立要件須公務員至少為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故為過失責任。

2.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A代位責任說 B自己責任說 C過失責任說 D故意責任說(93地方五)

國賠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題是問國家本身的責任為何,故為代位責任。而C的選項指的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並非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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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5 20:36 |
魔力小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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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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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回答,有似懂非懂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16:24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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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家賠償法與民法的關係如何?

內容:
(1)國家賠償法與民法第186條的比較: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權利受損害時,所應當負的責任,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如為故意,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如為過失,則被害人必須於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時,才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換句話說,因公務員過失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被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能向公務員請求賠償;至於因公務員故意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國家或公務員請求賠償。

(2)國家賠償法與民法其他相關規定的關係: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明定以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故民法的相關規定,諸如:共同侵權行為(第185條),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第192條),侵害身體或健康的損害賠償(第193條),侵害生命權的慰撫金(第194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的慰撫金(第195條),對物毀損的損害賠償(第196條),過失相抵(第217條)等,在國家賠償事件上都可以適用。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86條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

→民法係國賠法的補充法,故依民法第186條觀之,因公務員過失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被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能向公務員請求賠償;至於因公務員故意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國家或公務員請求賠償。所以當發生公務員侵權行為時,應先有國賠法的適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6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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