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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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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各位行政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
以下罰鍰或申誡。」今甲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內任意喧嘩,不聽禁止,執行員警乙認出甲為其最討厭之鄰居,乃科處
甲最高之新台幣三千元罰鍰,則乙之行為屬於:
1.裁量逾越 
2.裁量怠惰 
3.裁量濫用 
4.合乎義務裁量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

可是甲本身有錯,執行員警乙對甲處罰鍰,並非完全出於不相關之動機,
為什麼答案會是此呢?

麻煩請各位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表情


[ 此文章被cathy12017在2008-10-29 07: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8 22:56 |
johnan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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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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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不是說了嗎?是「不經禁止」者
亦即若是聽禁止者,就不必再為後續的處罰。
若是違背法律的要求,即先予以制止的要求,
逕行裁罰者,即以違背上述法律的誡命,加上題目所加的
員警個人主觀上的動機,自然是構成裁量濫用了。
請酌參
對了,應該是問行政法,不是行教法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8 23:33 |
hoy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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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警乙認出甲為其最討厭之鄰居--------問題在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9 00:13 |
cathy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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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二位幫忙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9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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