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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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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意问题请大大帮忙解答
1 房屋代销契约中明定以售价之4 %为报酬,如消费者讨价还价后约定以售价之3 %为报酬,则其后约定之效力为何?
(A)适用3 % (B)适用4 % (C)个别磋商条款无效 (D)有争议,效力未定
为什么这题的答案是(A),不是应该照着契约的内容才对吗?
难道是契约与口头约定的效力相同,所以照后面的约定内容吗?
我有点搞不清楚,想请大大帮忙解答,谢谢
2 下列何者应依职权送再议?
(A)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案件,因行为不罚,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未声请再议者
(B)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案件,因曾经判决确定,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者
(C)所犯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无得声请再议之人者
(D)案件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告诉人未声请再议者
这题有无相关法条可供参考,请大大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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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0-24 11:52 |
我爱布布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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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应将3%约定列入契约书中
即
将契约书中之4%改为3%
以免日后争执时举证困难
第二题
参刑诉法256条第三项
(刑诉法256条条文如下)
告诉人接受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书后,得于七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
,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但第二
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处分曾经告诉人同意者,不得声请再
议。
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得声请再议者,其再议期间及声请再议之直接上级法
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应记载于送达告诉人处分书正本。
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经检察官为不起诉之处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案件经检察官为缓起
诉之处分者,如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法
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并通知告发人。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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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 |
Posted:
2008-10-24 12:44 |
pinkrabbit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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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tcgss大大~
纠正我的观念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08-10-24 22:20重新编辑 ]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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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24 13:02 |
tcgss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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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
第 15 条 (定型化契约中一般条款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抵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无效。
3%为个别磋商条款与定型化契约中的4%抵触
优先适用个别磋商条款的3%
仰望天上澄澈的明月 诉说心底最深的秘密
或许此时 沈醉比清醒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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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0-24 15:41 |
m003402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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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
分享:
▲
谢谢各位大大的解答
我一直为了这几题而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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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1-06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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